按照《中共泸州市委组织部、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泸市人社发〔2012〕10号)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下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叙永县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中心拟面向社会直接考核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1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
符合本公告招聘条件的在职人员或非在职人员。
二、招聘岗位及人数
具体见《叙永县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中心直接考核岗位表》(附件2)。
三、招聘报名条件
(一)应聘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本人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或不良行为,家庭成员无政治历史问题,未参加过任何邪教组织及违法犯罪活动。
2.热爱检察工作,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团队协作和钻研精神。
3.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
4.具有招聘岗位要求的具体条件(详见附件2),其中:学历以毕业证书为准;专业以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为准。
5.年龄在30周岁以下(即1984年9月7日后出生,以有效居民身份证为准)。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应聘: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党内或行政开除处分及其它处分未解除的。
2.有违纪违法嫌疑正在接受审查的。
3.其他不符合报考条件或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四、招聘程序和方式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方式:采用现场报名方式进行,同时进行资格审查。
2.报名时间:2015年9月 7日(上午8:30-11:30,下午15:00-18:00)
3.报名地点:叙永县检察院三楼302办公室。
4.报名时所需材料: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岗位要求的相关资格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岗位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1份;
(5)同底1寸免冠彩色近照2张及《叙永县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中心直接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表》(附件1)一式2份;
(6)几类应聘人员还须具备以下手续:一是如属在编在职人员,须提供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二是由单位出资引进或培训的人员,须出具用人单位同意其参加应聘的手续;三是委培生、定向生须由原委培、定向单位出具同意其参加应聘的手续;四是本县内有最低服务年限要求而未满最低服务年限人员不能报考。
5.未在报名截止时间内提供有关证件、证书原件的,视为报考者自动放弃,责任自负。考生报名时,所提供的报名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有隐瞒或弄虚作假的,在任何环节发现后都将取消报考和聘用资格,且后果自负。
6.本次考试招聘信息唯一指定发布网站是泸州市叙永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xyrsrcw.cn)。因报考者不主动、不定期、不在《公告》约定时间内登录泸州市叙永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查阅考试动态,导致本人不能参加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递补、聘用的,责任由考生本人自行承担。
(二)面试
资格审查合格人员进入面试,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面试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若截止报名结束时,招聘岗位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未能超过招聘岗位人数的,则该岗位合格人员直接进入体检。
(三)体检与考核
1.体检
(1)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到低等额确定进入体检人员(面试成绩并列的,再次组织面试进行筛选)。
(2)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原人事部、卫生部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确定,同时遵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3)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复检要求,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
(4)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以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规定项目体检的,视为自动弃权。
2.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核,主要考核:
(1)应聘者是否符合应聘条件,应聘者提供的资料是否属实;
(2)考核应聘者的现实表现;
(3)了解个人诚信、品德等情况;
(4)了解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应聘职位要求。
对考核发现不符合要求、反映较差以及有精神疾病的,可以取消聘用资格。
3.递补:因体检、考核不合格或个人放弃等原因出现的空额,有递补对象的,按规定依次等额递补,只递补一次。
(四)公示与聘用
对体检、考核合格的应聘人员,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间反映有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其拟聘资格。公示前,因取消拟聘资格、考生自动放弃等原因产生的空额,有递补对象的,按规定依次等额递补,只递补一次。公示以后,因各种原因产生的空额,不再递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受聘人员实行服务期管理,在叙永县最低服务期为5年(含试用期)。
受聘人员如系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在用人单位正式聘用前,依法终止或者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解除或终止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的,不予聘用。
五、公告解释权
本公告由叙永县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执行。
咨询联系电话:0830-6256700。
监督联系电话:0830-6224353。
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叙永县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中心
2015年8月22 日
附件1:
叙永县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中心直接考核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