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港航管理局2013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
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第6号令)、《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桂政发〔2005〕4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桂人社发〔2011〕155号)等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港航管理部门用人需求实际,我局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招聘事项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原则。
二、招聘计划
经自治区编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2013年我局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121名,除局机关直接引进部分急需紧缺人才外,其余人员主要充实到基层航道、船检部门。招聘岗位及要求见附件1。
三、招聘条件及范围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三)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和个人奉献精神。
(四)自治区港航管理局机关招聘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船舶检验、财务管理岗位人员,年龄35周岁以下(1978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其他岗位招聘人员,年龄30周岁以下(1983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五)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身体健康。
四、招聘方式
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155号)精神,我局拟采取笔试、面试(含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方式,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各岗位工作人员。
五、招聘程序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3年9月16日-9月27日,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30(双休日除外),逾期恕不受理。
2.报名方式:除港航运输、港航工程、船舶检验(含船体、轮机、电气)、测绘工程、航道航标等急需紧缺岗位可通过邮寄报名外,其他岗位一律现场报名。邮寄报名的,请提前两天将报名材料寄出,邮寄材料以邮戳时间为准。
3.报名地点:广西南宁市新民路6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港航管理局人事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办公大楼11楼1113、1114室),联系电话:0771-2115642、2115355。
邮寄地址:广西南宁市新民路6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港航管理局人事科收;邮编:530012。
4.报名要求及所须材料:每个应聘者根据个人的专业、特长只能报考1个岗位。不符合本招聘简章所列岗位条件的人员谢绝报名。凡符合条件自愿报名人员须递交《自治区港航管理局2013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一式两份(见附件2),以及同底2寸正面免冠近照2张,并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工作经验相关证明材料、个人简历各1份。身份证、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等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5.资格审查时间:2013年9月16日-9月27日。我局对照招聘条件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在报名期内,可以改报符合岗位资格条件的其他岗位。应聘者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所有应聘材料恕不退还。应聘人员提供的材料及填报信息如有不实情况,一经发现,随时取消其应聘资格。
6.缴费。
(1)缴费依据及标准。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0〕269号)规定的标准收费,报考人员须缴纳报名考试费60元(其中报名费10元、考试费50元)。
(2)缴费方式:
现场报名的经现场资格审查合格后直接到自治区港航管理局财务科缴费。
邮寄报名人员待接到资格审查合格通知后,须通过银行柜台转帐的方式缴费(请在“附注栏”填写报考单位、报考岗位及报考人姓名)。账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港航管理局;账号:2102101129300007637;开户行:工行南宁市公园分理处。
缴费截止时间:2013年9月27日。未按时缴费或未按规定进行缴费确认导致无法识别报考人员身份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三)笔试。
1.笔试采用闭卷作答方式。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专业基础知识,满分100分。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职业道德以及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的掌握和运用能力。除对报考自治区港航管理局机关船舶检验和财务管理岗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采取直接面试的方式外,报考其他招聘岗位的人员一律须进行笔试。
2.笔试由自治区港航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招考岗位与报名人数的比例需达1:3方可开考,如招聘岗位与报名人数比例不足1:3时,相应核减招聘岗位人数或取消招聘岗位。
3.笔试地点设在南宁市,考试具体地点和时间另行通知。笔试成绩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网站、广西港航管理局网站上进行公布。
(四)面试。
1.面试人员的确定。笔试结束后,每个岗位按照1:3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
报考自治区港航管理局机关船舶检验和财务管理岗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直接进入面试。如招聘岗位与报名人数比例不足1:3时,相应核减招聘岗位人数或取消招聘岗位。
2.面试由自治区港航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面试工作在统一的时间和指定的地点内进行。
面试采取以结构化为主的方式进行,对科技信息、信息化等岗位人员,可结合岗位特点采取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的方式进行。面试主要考察应聘者的业务素质及潜在能力,包括应聘者的综合分析、言语表达、计划组织、人际关系、应变能力以及自我认知程度等。实际操作能力测试重点考察应聘者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面试(含实际操作能力测试)考评组考官7人,按规定比例由招聘单位、招聘单位的主管部门、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指派的人员,以及招聘单位以外专家组成。
3.应聘者参加面试(含实际操作能力测试)时须携带身份证、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原件,经核对无误后方能进入考场。
4.面试(含实际操作能力测试,下同)分值满分为100分。面试结束后,即时宣布该面试考场考生面试成绩及岗位排名,并由考生签名确认。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网站、自治区港航管理局网站公布当天全部考生的面试成绩及岗位排名。经人社部门核准开考或因考生缺考,面试时达不到1:3开考比例的,该岗位考生成绩须达到该考场面试满分值70%以上(含70%)的方可按招聘需求进入下一程序。考生成绩都达不到70%以上分值的,取消该岗位的招聘。
5.现场监督。成立面试现场监督组,监督组成员2-3人,由招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人事及纪检监察人员组成。
6.总成绩。笔试与面试成绩按5:5的比例合成考试总成绩,直接进行面试的岗位以面试成绩为考试总成绩。考试总成绩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网站和广西港航管理局网站上公布。
7.面试地点设在南宁市,考试具体地点和时间另行通知。
(五)考核。
1.面试结束后,按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根据招聘岗位的性质和特点,以招聘岗位1:1.5的比例确定考核人选。考核工作由招聘单位(用人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考核主要考察应聘者的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学术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学业成绩)、岗位匹配度等情况,同时要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2.因考核不合格出现招考岗位人选缺额的,在同岗位考试人员中,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进行考核。
3.经招聘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按照考试、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六)体检。
根据考核结果,按照招聘计划1:1比例确定体检人选。组织体检人选到县级以上具有规定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行负担。
因体检不合格出现招考岗位人选缺额的,在同岗位考核人员中,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七)公示和聘用。
1.对考核、体检均合格的人员,经研究确定拟聘人选,并在广西人事考试网、广西人才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网站和广西港航管理局网站上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2.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招聘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同意,依次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核、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编制使用审批手续后,再办理聘用、工资等相关手续。办理聘用手续时,须提供报考岗位所要求的学历、学位、职称证书等,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提供的取消聘用资格。
3.公开招聘的新进人员实行见习(试用)期制。见习(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受聘人员为初次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见习期为12个月,其他受聘人员试用期为6个月。见习(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4.见习(试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见习(试用)期满后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享受本单位同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六、招聘纪律
(一)自治区港航管理局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切实加强对这次招聘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密切配合,确保公开招聘工作有序开展。
(二)招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的秘书、人事、财务、纪检监察等岗位,以及与单位负责人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招聘单位负责人和负责招聘工作的人员在办理招聘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三)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
1.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2.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3.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4.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5.有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桂政发〔2005〕4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桂人社发〔2011〕155号)等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