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规定,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
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为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县处级,预算形式为财政全额拨款。办公地点位于杭州市区。主要职能:承担药品、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包装材料检验以及质量标准研究、制修订工作。
二、招聘岗位及条件
本次公开招聘3个岗位共20人。
(一)招聘条件
符合《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和招聘单位明确参照执行的有关规定条件,以及招聘岗位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招聘岗位表》)。
(二)招聘条件有关说明
1、学历、学位。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含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和留学归国人员,可凭就读高校核发的应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报名应聘,对其学历、学位证书的审查延后至报到时(2015年9月30日前)。
2、专业。由招聘单位参考高校专业设置目录自主认定。
3、相关工作经历。按劳动(聘用)合同或招聘单位认可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认定,时间按足年足月计算到报名截止时。
三、招聘程序与办法
(一)报名和资格初审
1、电子邮件报名。应聘者可自公告之日起至2014年12月26日,发送报名电子邮件(邮件主题为“应聘xx岗位+姓名”)到报名邮箱88121996@qq.com,附报名表(样式见附件2)。应聘者可提供本人简历供单位参考,内容包括所学的课程、毕业课题或工作期间所研究的课题、发表的论文,论文须注明发表的刊物名称、时间、作者。
2、资格初审。报名结束后3天内,经审查符合报名条件人员名单在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公布。
同一岗位符合条件的报考人数不得低于招聘人数的3倍;不到规定比例的,相应核减招聘人数直至取消有关岗位招聘计划。
3、应聘资格的取得。笔试有关安排确定后,在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发布笔试通知,并将通过邮寄方式发送准考证。
(二)考试
考试分初试、复试两轮进行,初试、复试满分均为100分,并各按50%计入总成绩。应聘食品理化检验(一)岗位的人员中,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者可免于初试直接进入复试,复试成绩即为其总成绩。
1、初试。初试形式为笔试,内容包括公共基础知识及岗位相关的专业知识。具体时间、地点详见准考证。
初试结束后,根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3比例确定各岗位入围复试人员名单。
2、资格复审。有关安排另行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通知。应聘人员应携带报名表(贴照片)、身份证、职称证书、学历和学位证书(含就业推荐表、《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按指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涉及工作经历条件的,需提供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证明等相关材料。
3、复试。复试包括结构化面试和操作技能测试。结构化面试主要考查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操作技能测试主要考查相应岗位基本操作能力。两项考试各占复试成绩的50%。
复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低于该成绩的人员不能进入下一环节。
(三)体检、考核
考试完毕,根据确定的办法计算总成绩,各岗位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人数1:1比例确定体检、考核对象。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修订后)并按有关操作规程执行。
考核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执行。
(四)公示、聘用
经体检、考核均合格的人员,由招聘单位确定为拟聘人员,并在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拟聘人员没有异议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由招聘单位按规定办理进人和聘用手续。
聘用人员列入事业编制管理,与招聘单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并按规定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满后,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五)其他
应聘者放弃或被取消入围、聘用资格,或体检、考核中出现不合格者,由招聘单位安排递补,有关岗位均根据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
四、纪律与监督
(一)本次公开招聘有关信息指定在下列网站公布,供应聘者查询和社会监督:
1、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http://www.zjfda.gov.cn,“政府信息公开/人事管理”)。
2、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http://www.zjhrss.gov.cn,专题专栏/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招聘过程相关信息一般仅在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请应聘者自行留意。
(二)对招聘工作及相关信息有异议的,请在信息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下述监管部门反映,以便及时研究处理:
1、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处):0571-88903330;
2、省人力社保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0571-87056703。
(三)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执行。
五、咨询
有关本次招聘工作具体问题,请向招聘单位直接咨询。
咨询电话:0571-86455354、86405513(刘老师、陆老师)
附件:
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201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