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重庆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2010-2020年)》,进一步加强全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引进高层次医学人才,为我市卫生事业发展服务,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有关规定,经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组织开展引进高层次医学人才暨2015届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招聘会,考核招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现予公告。
附件: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引进高层次医学人才暨2015届毕业生招聘简章
附件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引进高层次医学人才暨2015届医学类专业毕业生招聘简章
一、引才原则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和德才兼备标准,实行考核招聘。
二、引才单位及人数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属18家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核准的事业编制内考核招聘499名专业技术人员。
三、引才范围及对象
凡属引才学校一览表范围(详见附件2)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以下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各级公务员招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事业单位人员被解除聘用合同未满5年的;在读的非2015年应届全日制毕业生;未满服务期、未解除相关服务协议的基层服务项目大学生;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二)招聘岗位具体条件
招聘岗位具体条件要求详见《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招聘高层次医学人才活动暨2015届毕业生招聘岗位情况一览表》(详见附件1)。本次公开招聘专业设置参照《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4年下半年修订)》执行。
招聘岗位要求的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27日(“35周岁”即指“1978年12月28日及以后出生”,依此类推)。
四、报名时间及方式
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本着诚信报名的原则,于2014年12月25日前将报名登记表(附件3)发送到招聘单位的电子邮箱,由招聘单位进行资格初审。
五、现场考核招聘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
(一)时间:2014年12月28日。
(二)地点:中山大学(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二路74号中山大学北校区体育馆)。
(三)参加现场考核的应聘人员须带上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及招聘岗位条件要求的有关资格证件(2015届应届毕业生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须带上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于12月28日8:00到中山大学北校区体育馆报到。
六、考核方式
由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牵头,组织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属市级卫生计生单位赴中山大学组织现场考核招聘,各引才单位成立引才小组,对报名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合格人员参加考核测评,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体检人选。
被确定为体检人选的人员当场签订聘用协议(应届生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往届生签订聘用协议)。
七、体检和考察
体检由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实施。体检标准参照原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要求, 并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
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合格人员由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招聘单位对其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进行统一考察,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因体检、考察、资格条件复查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
八、公示
招聘考核等有关事宜,可登陆重庆市医药卫生人才网查询。
考察合格的拟聘人员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重庆市医药卫生人才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拟聘单位等。
九、聘用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拟聘用人员,由各招聘单位提出拟聘用意见,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和《重庆市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名册》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批。
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签订《就业协议》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相关待遇按国家、重庆市和学校关于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或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试用期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2015年应届毕业生在2015年7月31日前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书的,不予聘用。
十、纪律要求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必须严格执行招聘政策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若违规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聘用,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简章由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23-67706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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