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兴隆中心医院2014年计划公开招聘卫生专业研究生10人,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要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制定本方案。
一、招聘岗位
详见《2014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申请表》(附件)
二、招聘条件: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2、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3、统招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年龄35周岁以下(1979年12月31日)。
三、招聘程序
招聘采取公开报名、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核、聘用等程序进行。
(一)公开报名
红兴隆管理局中心医院招聘卫生专业研究生工作方案在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进行公告,管理局人社局通过红兴隆电视台、红兴隆信息港、红兴隆中心医院网站等发布招聘公告,具体组织招聘工作。应聘人员现场报名填报《农垦红兴隆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只能填报一个志愿。报名时需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执业医师资格证、职称证等证件,2015届毕业生提供由所在院校出具的学历证明,在职人员需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介绍信(应聘人员基本情况、工作履历、同意申报意见等)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三张。
报名时间:2014年 11月7日11:00至11月12日17:00。
报名地点:红兴隆管理局人社局
联系电话:0469-5864102徐晓桐 手机:13136778357
李识文 手机:13946682456
不能现场报名者可网上报名。考生可登录农垦总局人社局网站下载《农垦红兴隆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填写完毕本人签字,将报名表及相关证件的的扫描件发送到人社局电子邮箱(hxlrsjks@163.com),面试、体检、考核时间请考生随时关注红兴隆电视台公告及红兴隆信息港招聘相关事宜通知,凡因个人不及时查看相关招聘信息而影响应聘的,责任自负。
(二) 资格审查
1、管理局人社局、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报考人员进行现场资格审查。报考人员应按方案要求的时间携带报名表、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执业医师资格证等证件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经管理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公示。
2、应聘同一岗位,招聘人数与报名人数原则上不低于1:3,如达不到规定的报名比例,将取消招聘岗位,对于急需紧缺的专业岗位,经管理局招聘考试领导小组研究报总局人社局批准,可适当降低比例。
3、现场资格审核。现场资格审查时间定在11月13日,地点在红兴隆管理局人社局。现场资格审核通过后当场发放准考证,请考生按准考证上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参加考试。
(三)面试
面试考官由管理局相关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抽调专家组成,考生现场抽签确定顺序号,面试成绩100分。
面试时间: 11月14日。
(四) 体检
面试成绩按从高到低排列,按照招聘人数与岗位数1:1择优确定进入体检人员。由管理局人社局统一组织体检,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体检不合格者依次递补体检人员。
(五) 考核
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核,由管理局人社局、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组织实施,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业务学识水平、工作作风、工作实绩、自我要求等方面。凡考核不符合要求的拟聘人员,取消资格,可根据成绩报领导小组研究后决定是否适当递补。
(六)备案及公示
拟聘人员经管理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通过后,填报《垦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公示表》,上报总局人社局,在总局人社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应届毕业生必须毕业当年取得毕业证后进行公示。
(七) 聘用
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由总局人社局出具《垦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聘用通知书》,凭《垦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聘用通知书》办理调动、落编、聘用等手续,。
七、聘用人员待遇及管理
(一)凡符合招聘条件并被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应届毕业生试用期为12个月,其他人员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期间执行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正式聘用,工资待遇按照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应工资标准执行,绩效工资按所在科室的分配办法和标准执行,享受本院职工同等的福利待遇。试用期间如发生或发现有严重违纪违规、证件虚假、严重疾病(含各类精神病)和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等情况解除协议,不再聘用。
(二)按照招聘计划内的硕士研究生享有12万元购房安家补贴待遇(康定嘉园购房)。
八、相关要求
(一)每位考生限报一个职位。报名时应详细阅读《报名协议》,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资格。
(二)招聘人员实行监督制度,纪检监察部门全程跟踪监督。
(三)严肃工作纪律,严密工作程序。做到信息公开、程序公开、各环节结果公开,增强招聘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招聘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应聘人员有直系亲属的工作人员均应回避。
(五)对在招聘过程中违反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规定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被聘用人员,应在接到管理局人社局出具的行政介绍信后七天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超过期限的,取消聘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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