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二○一三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三号)
根据《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黑办发〔2006〕32号)、《中共双鸭山市委办公室、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实行“凡进必考”的通知》(双办发〔2008〕58号)相关规定,经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开展2013年度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工作,此次公告计划招聘14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各招聘单位岗位、专业及数额详见《2013年度双鸭山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计划》。
二、招聘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专业人员均可报名。报名人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岭东区专业技术人员。1985年10月1日(含)以后出生,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统招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且须具有一年以上本专业工作经历。有本专业工程师证书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统招研究生学历报考人员年龄可放宽至1983年10月1日(含)以后出生。
(二)市外事侨务旅游局俄语翻译。具有双鸭山市户籍,1985年10月1日(含)以后出生,本科及以上学历俄语专业人员,具有赴俄留学经历可熟练使用俄语者也可报名。研究生学历报考人员年龄可放宽至1983年10月1日(含)以后出生。
(三)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具有双鸭山市户籍,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其中:
1、机要员为1983年10月1日(含)以后出生,女性。同等条件下具有文秘、中文专业或有一年以上文秘工作经验者优先聘用。
2、文秘档案员为1983年10月1日(含)以后出生,男性。同等条件下具有文秘、中文专业或有一年以上文秘工作经验者优先聘用。
3、网络技术员为1985年10月1日(含)以后出生,男性,且须具有两年以上本专业工作经历。
(四)市交通运输局运管人员。具有双鸭山市区(不含县)户籍,1978年10月1日(含)以后出生,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统招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及曾受行政处罚劳动教养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近三年各类招考过程中被录用主管机关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
3、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人员。
三、报名时间、地点、方法
(一)报名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1、报名时间:2013年10月8日至10月18日(节假日休息)。
2、报名地点: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楼人才流动开发与人力资源市场科(新兴大街215号,市中医院对面)。
3、联系电话:0469?4629935、4629936。
(二)报名方法
1、现场报名。报名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报名时应提交报名表一式一份以及有本人签字的《报考人员诚信承诺书》一份(报名表及《承诺书》可在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下载,网址:http://www.hlsys.lss.gov.cn/syshrss/),5张近期二寸彩色免冠照片,提供有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①户口、身份证;②毕业证、学位证;③网上学历认证证明(带二维认证码表格);④各岗位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
2、报名费用。笔试费用300元,面试费用200元,体检费用以医院实际发生费用收取。
(三)其他事项
报考人员应严格按照应聘岗位的资格要求报名,所提供的全部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考试及聘用资格。每位考生只能选择一个岗位报考,不得重复报名。报考同一岗位的考生人数达不到招聘计划数5倍的,视情缩减或取消该职位的招聘计划。
(四)准考证领取
准考证领取时间及地点将在报名结束后,于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告知。
四、招考办法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择优聘用。
(一)笔试。笔试采取闭卷方式,笔试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考试内容具体包括:岗位专业知识(占75%)和公共基础知识(占25%),不限专业岗位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
考生可通过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本人成绩。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二)面试。根据笔试成绩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以招聘职位人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若笔试成绩出现并列,则相应扩大面试人选数量。面试内容侧重测试考生语言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面试成绩不及格者不予聘用。
(三)体检和考察。面试结束后,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招聘岗位1:1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考察人员名单。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若考试总成绩相同,优先选择面试成绩高分者。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体检有关要求进行。体检或考察不合格人员不予聘用,依据各岗位总成绩由高到低重新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四)公示和试用期。体检和考察合格后,确定各岗位拟聘用人员名单,由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各用人单位负责分配工作岗位。拟聘用人员须服从招聘单位对岗位的安排及调整。同时,执行试用期制,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满后,由受聘人员所在单位进行考核,并出具书面考核意见,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正式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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