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干部队伍建设,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社区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数量、岗位要求和招录条件
(一)招聘数量
15 名。(其中,年龄在20周岁至35周岁之间10名;年龄在36周岁至45周岁之间5名)
(二)招聘岗位要求
1、年龄在20周岁至35周岁之间(1979年1月1日至1994年1月1日期间出生),大专以上学历,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能熟练撰写新闻稿件,计算机操作熟练,文秘专业、计算机专业、新闻专业优先。
2、年龄在36周岁至45周岁之间(1978年1月1日至1969年1月1日期间出生),高中或同等学历以上,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善于做群众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社区管理、物业管理、城市管理工作经历者优先。
(三)招录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热爱社区基层工作。
2、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身体健康,作风踏实,吃苦耐劳,具有一定的奉献精神和较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3、热心为居民群众服务的德城籍居民,本辖区的可优先。
4、具有与岗位匹配的相关工作经历、受过政府部门或部队正式嘉奖、中共党员或在校期间担任过学生会干部等社会职务者优先。
5、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②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且不得应聘的人员;③在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非应届高校毕业生不能应聘,也不能用已取得的学历、学位作为条件应聘;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能应聘。
二、招聘程序
招聘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分公开报名、资格审核、笔试、面试、体检、政审、公示、聘用等程序。
(一)公开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4年11月6日(星期四)--11月10日(星期一),每天上午9:00-11:00,下午 14:30-17:00。报名截止时间11月10日(星期一)下午5:00。报名地点设在广川街道组织科(广川街道办事处四楼401室),联系电话:0534-5019019。
2、报考者需携带近期免冠2寸彩照3张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学历证书、工作证明等证件,以上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同时填写《广川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人员招聘报名登记表》(一式两份),办理报名手续。
3、对应聘人员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招聘工作的全过程。街道纪委、组织科、社区科对有关情况进行初审。经资格审查合格后,符合招录条件的人员名单在报名结束3天后在网站公布。
(二)笔试
笔试具体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另行通知,内容为综合知识,笔试成绩通过网站公布。
(三)微机操作
微机操作具体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另行通知,内容为办公软件基本操作,微机操作成绩通过网站公布。[page]
(四)面试
1、笔试和微机操作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若遇成绩相同,则优先确定笔试成绩高者),按计划招聘人数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对最终确定的应聘人数达不到竞争比例的,根据实际情况,相应核减招聘计划。
2、参加面试的人员,须经街道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应聘人员的应聘回避情况。经审查不具备应聘条件的,取消其面试资格。因弃权或取消资格造成的空缺,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人选名单另行通过网站公布。面试时间和地点及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五)体检与政审
根据综合成绩按招聘职数1:1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对象(如综合成绩相同,以面试成绩高低确定)。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同时,对体检合格者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等情况进行政审。如因体检、政审不合格出现缺额时,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次递补。
(六)公示
根据考试、体检和考核情况,对拟招聘人选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内,可以向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问题。对查实不适合招聘的,按照程序进行调整。
三、聘用办法
对政审体检合格者,由街道组织办按社区工作人员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聘用手续,被聘用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间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转为社区工作人员。
四、相关要求
街道纪委对招聘工作全程监督。报名者须对照本简章规定的招聘条件如实申报,在整个招聘过程中,一经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则取消招录资格,责任自负。报名者一旦被录取,须按规定时间报到,如与原单位发生人事(劳动)争议等事项,均由本人负责协商解决。
报考政策咨询电话:
广川街道组织科 0534-5019019 18866060181
广川街道社区科 0534-5019029
监督电话:
广川街道纪委 0534-5019034
本简章由广川街道组织科负责解释。
广川街道组织科
二○一四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