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系海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下属国有企业,为城市规划编制丙级资质单位。因业务需要,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2名。具体事项如下:
一、 报名时间、地点
报名时间:2014年10月13—21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报名地点:海宁市海洲西路89号建设大楼南楼710室。
二、招聘条件和要求
1.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勤奋敬业,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及较好的人际沟通能力。
2.学历要求:全日制本科院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3.专业要求:城市规划、建筑学、风景园林、园林、城市园林、市政工程(道路桥梁工程或给排水方向)
4.其它要求:35周岁以下,户籍不限。
三、报名方式、所需材料
1.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2.报名材料: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留学人员须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报名表、工作经历证明、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
委托他人报名的需同时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应聘人员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应聘资格。
四、招聘录用办法 1、考试:考试根据报名情况决定,如报名人数超过或等于应招人数10倍的,采用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笔试总分100分,内容为社会综合知识及相关专业知识。笔试后根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1∶3比例确定面试对象。面试内容为:公共知识及相关专业知识,面试总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后根据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计算综合成绩,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1∶1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对象(当综合成绩相同时,以笔试成绩高者确定为体检对象)。如综合成绩低于60分的,不予录用。
体检标准参照《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
体检、考察期间出现不合格者,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替补。
如报名人数不到应招人数10倍的,采用直接面试的办法进行,面试成绩为综合成绩。
2、拟定录用对象必须在录用通知书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到手续,逾期不报到者,视作自动放弃。录用后签订劳动用工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内只发基本工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即办理转正定级手续,不合格即解除劳动用工合同。
3、笔试、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五、体检、考察
体检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入围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体检结束后,进行考察,考察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执行。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聘用的依据。
体检、考察实施前,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入围人员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考察结论为不宜聘用的、在办理录用手续前放弃聘用资格的,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六、公示、录用
体检、考察结束后,拟录用人员名单在海宁市人才网和海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网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反映或反映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用的,按录用审批权限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问题查有实据并影响录用的,不予录用;对反映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被录用人员收到录用通知书后,须在规定的报到时间办理报到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约定试用期,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七、其他事项
本公告未尽事项,由海宁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573—87287068
监督电话:0573—87287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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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01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