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14年就业促进民生工程工作,帮扶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根据《2014年市本级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方案》安排,现就市本级公益性岗位招聘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招聘岗位和用人单位信息见《招聘职位表》(附件1)。
二、招聘人员类型
公益性岗位招聘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下列人员:
1.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含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2个月以上,且就业确有困难的“4050”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
3.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城市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零就业家庭成员;
4.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就业确有困难的失地(失林)人员;
5.毕业两年以内、连续6个月未就业且家庭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高校毕业生;
三、招聘程序
招聘工作按照个人报名、资格初审、公示、签约聘用等程序进行。
(一)个人报名
此次招聘报名时间从8月27 日开始,采取实地报名方式。符合条件且有意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到市人力资源市场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公益性岗位就业意向申请表》(见附件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二)资格审查
各用人单位及时将报名人员基本信息反馈至市人力资源市场,由市就业服务中心对报名人员的资格通过《安徽省就业失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审查。
(三)考察聘用
用人单位根据岗位性质、申请人数,通过面谈、走访等形式对资格审查通过的申请人进行考察,确定聘用人选。提供托底性安置岗位的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录用就业困难人员。
用人单位每月1日、11日、21日前将当期确定的拟聘用人员信息报至市人社局就业科,由市人社局进行公示,公示期3天。首次报送时间为9月11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由聘用单位与其签订不低于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安排上岗。
四、聘用和待遇
(一)聘用期限
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聘用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对聘用期限已满,需退出公益性岗位的人员,人社部门将积极鼓励用人单位留用;对用人单位未留用人员,人社部门将通过送信息、送服务、送培训帮助其尽快转岗就业。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待遇
在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之外,市人社局和财政局每月按我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目前补贴标准每人每月465元,由市财政局按季度直接拨付至聘用人员个人账户,
用人单位依法为聘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费。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可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失业后,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且符合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条件的,由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给予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
五、公益性岗位管理
用人单位负责承担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日常考勤和管理考核。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由本人承担岗位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不得另派他人顶替。
按照规定,就业困难人员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对就业困难人员连续3次拒绝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托底性安置岗位的,或者3次因个人原因被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停止其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
政策咨询电话:3052424
市人力资源市场报名联系人:王慧莹
市人力资源市场电话:3036820
市人力资源市场报名地址:胜利路劳动大厦二楼人力资源市场
附件下载: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