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作需要,深圳市政协办公厅拟公开招聘专业技术类雇员。根据深圳市雇员招聘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人数
专业技术类雇员7名,具体岗位详见《深圳市政协办公厅公开招聘专业技术雇员岗位表》(见附件1)。
二、招聘范围
取得深圳市普通雇员基本素质测试合格证(A类),或者通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取得硕士学位,并符合其他报考条件(具体要求见附件1)。
三、招聘条件
1、具有深圳户籍。
2、愿意履行雇员的义务。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符合附件1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相关年龄、资历和工作经历时间的计算,均截至2014年7月31日。即:招聘最高年龄设置为35周岁的,是指1978年7月31日之后出生;最高年龄设置为30周岁的,是指1983年7月31日之后出生;2年以上工作经历,是指201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考生在毕业之前的实习经历、校园实践不视为工作经历。
有下列情况者,不予接受报名: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参加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雇员招考曾被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其他属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应聘的。
四、报名与资格初审
(一)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
考生应事先填写好《深圳市政协办公厅公开招聘雇员报名表》(附件2,可在“深圳市考试院”、“深圳组工在线”、“政协深圳市委员会”网站下载),并备齐相关材料,于7月21日~23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2︰30至5︰30),到深圳市政协办公厅委员联络人事处现场报名(不接受委托报名)。
联系电话:82104278、82104150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1004号市政协前楼511室。
现场报名时进行资格初审。
(二)报名需提供的材料(所有材料用A4规格)。
1、本人填写的《深圳市政协办公厅公开招聘雇员报名表》。
2、《深圳市普通雇员基本素质测试合格证》(A类)。
3、近期1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3张。
4、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验证证明(学历证书、学位证书需提供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出具的验证证明;归国留学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5、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附件3)。
6、原工作单位开具的工作经历证明或劳动合同等岗位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中各类证件、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其他材料提交原件。
上述学历证书、学位证书验证证明和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如时间仓促,报名时可暂不提供,但必须书面承诺没有违反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并最迟在办理备案手续前提供,否则取消雇用资格。
7、报考综合文字类岗位的,可提供本人近三年起草的有代表性的文字材料(含领导讲话、单位总结报告、调研文章等)或公开发表的文稿。
(三)报考人员所提供的全部材料必须真实,如弄虚作假,取消资格。
(四)报考人员每人限报一个岗位,须报考者本人到场,不可委托他人代报名。
(五)资格初审合格人员现场领取笔试准考证。
五、笔试和面试
笔试、面试由深圳市政协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
(一)笔试(满分为100分)
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两证缺一不可)参加笔试,笔试时间及地点见准考证。
笔试合格线为60分,笔试成绩于笔试结束3个工作日后在资格审核地点张贴公告,并电话通知进入面试环节的考生。
各岗位依笔试合格人员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该岗位拟聘人数的3倍进入面试。若某岗位笔试合格人数少于拟聘名额3倍的,该岗位所有笔试合格人员均列为面试人选。若笔试合格人员由于成绩相同而超过该岗位拟聘人数3倍的,均进入面试。
(二)面试(满分为100分)
考生凭面试通知书和身份证(两证缺一不可)参加面试,面试时间及地点见面试通知书。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计算考试总成绩(总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各岗位依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等额确定进入体检人员名单。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确定体检人选;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均相同的,可采取加试确定体检人选。
总成绩将于面试结束3个工作日后在资格审核地点张贴公告,并电话通知进入体检环节的考生。
六、体检、资格复审和考核、公示
(一)体检
体检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笔试准考证及近期1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张,到指定医院体检。体检人员须按时参加体检,否则视为放弃资格。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二)资格复审及考核
考核内容为拟雇用人选的德、能、勤、绩、廉以及适应所报考岗位的相关情况。考核不合格取消录用资格。
(三)公示
经考试、体检、资格复审和考核合格的拟聘人选,在“深圳市考试院”、“深圳组工在线”、“政协深圳市委员会”网站公示7天。
七、办理雇用手续
(一)拟雇用人员经公示,没有投诉或经查投诉不实或投诉属实但不影响雇用,且不违反《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等文件关于雇用、回避等有关规定的,由用人单位向市组织人事部门申报,办理雇用手续。
(二)雇用单位与雇用人员按协商、自愿原则签订雇员合同。
八、其它事项
(一)雇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请参阅《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工资拨付与分配实施办法》(深人发〔2004〕48号)、《关于调整我市普通雇员工资福利性经费核拨标准的通知》(深人发〔2009〕6号)、《关于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工资福利性经费核拨标准的通知》(深人社发〔2011〕177号)等相关规定文件。
(二)对在招聘过程中违反我市雇员招聘规定及本公告规定的单位及应聘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其他未尽事宜,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公告由深圳市政协办公厅负责解释。
深圳市政协办公厅
201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