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区2017年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公告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7年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工作的通知》(苏教人〔2016〕24号)和省教育厅《江苏省2017年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公告》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将我区2017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公告如下:
一、认定权限及受理范围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申请人每年只可以申请认定一种类型、一个学科的教师资格。
1.全日制师范类应届毕业生可由所在学校统一向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相应教师资格,也可由本人凭学校出具的《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原件,回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
2.非师范类全日制应届研究生、本、专科毕业生可于毕业当年,由本人凭学校出具的《推荐表》原件,自愿选择到户籍所在地或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
(因保研等情况无《推荐表》的应届毕业生,由就读学校出具学籍证明,并注明无《推荐表》原因。凭《推荐表》或学籍证明申请认定并获得通过的应届毕业生,须凭合格毕业证书方可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3.非应届毕业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可凭学籍证明和前合格学历自愿选择在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相应层次教师资格。
4.非上述范围内人员可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也可在人事关系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在人事关系所在地申请认定的,另需提供与聘用单位直接签订的聘用一年及以上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聘用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以当地社保管理部门相关证明为准)。
二、报名条件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在我区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户籍或人事关系在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四)符合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请登录江苏教育网查询苏教师〔2002〕59 号文件)。
(五)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其中具有中等幼师学历可以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具有中等师范学历可以申请小学教师资格);
(六)取得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申请人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和担任对外汉语教学的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语音教师和播音、主持、影视剧表演等专业教师应当达到一级水平。年满五十周岁的申请人员,提倡使用普通话,对普通话证书不作要求。
(七)非师范生和2015年及以后入学的师范生应取得有效的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以下简称“《考试合格证明》”)。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段和学科应与《考试合格证明》标注的学科和学段一致(2014年及以前入学的师范生只能免试申请与所学专业和学段对应的教师资格)。
三、报名时间
1.2017年起,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调整为一年两次。
2.2017年全省网上报名时间为:上半年4月5日至4月18日,下半年9月18日至9月29日。我区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网上申报时间与省网报时间同步,请在报名期内的7:00至24:00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报名,如时间有调整以网站通知为准。
四、网上报名步骤及注意事项
1.进入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通过全国统考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人员,由“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进入系统;参照过渡政策申报人员,由“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入系统。首次进入系统,点击“注册”进行申请,根据系统提示,确认网上申报协议。
2.全国统考合格人员注册时,先正确填写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考试合格证明编号,再选择认定机构与确认点,阅读注意事项。申请人所申请的资格种类、任教学科均按照考试合格证明上的内容自动生成,不可更改。
3.按系统要求如实填写其他申请材料。
4.核对所填报名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上报报名信息。
5.提交成功后,系统显示“您已完成注册!”的提示。请申请人牢记报名所填写的姓名、身份证号、密码、密码找回邮箱等信息。随即点击“登录系统”按钮,进入申请人登录页面进行登录,获取报名号并查看您的注册信息是否显示正常。
6.申请人可在现场确认前登录网上申报系统,对申报信息进行修改。
7.申请人应在现场确认前及时登录网上申报系统,打印出申请表。
注意:选用PDF格式导出申请表,一式两份,双面打印。纸质申请表内容和网上填写内容应完全一致,申请人在申请表第2页承诺书上亲笔签名,在第4页备注栏内注明自己过去取得的教师资格的种类、证书号和取得时间。申请表封面和第3页不得手填、涂改。
8. 登录江苏教师教育网(www.jste.org.cn),在“教师资格”栏目“教师资格认定网报入口”的“表格下载”中,可下载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有关表格,包括思想品德鉴定表、体检表、照片粘贴页等。
五、现场确认
(一)现场确认时间及地点:
申报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现场确认时间:2016年4月24日至27日,地点:淮安区教育局人事科(地址:淮安区永怀路6号,咨询电话:0517-85936193 0517-85936192)
(二)现场确认所需材料的准备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正反打印)。
2.小二寸纸质照片1张,贴在相片粘贴页上。
注意:该照片用于制作证书,必须与网上提交的照片为同一底版,人像比例合理,图像清晰,具体尺寸为33MM(宽)×48MM(高)。
3.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凭人事关系在当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还需提供人事关系证明等材料)。
4.符合申请条件的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包括相关学历证明材料)。
注意:非全日制学历者申请教师资格,均需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提供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认定机构可根据情况要求其他人员提供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2001年及以前取得的学历在学信网上不能查询的,需提供本人学习成绩单复印件(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若不能提供成绩单或认定机构对所提供成绩单有疑议,申请人可到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进行学历认证。
仅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在现场确认时可暂缓提交学历证书,但应提供申请人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原件和复印件或其他学籍证明材料。
国(境)外学历学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其他认定机构的证明不予认可。
5.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注意:在职人员应由所在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供思想品德意见。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申请教师资格,应由就读学校所在院系党组织提供思想品德意见。非在职人员申请教师资格,应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级人民政府提供思想品德意见,证明时应写明有无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
6.通过国考人员提供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通过省考的过渡人员提供我省《补修考试成绩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过渡期内免考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人员要提供符合免考条件的有关证明。往届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毕业生以及未经学校统一组织申请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应届毕业生,如毕业证书中无明确标识“师范”字样,需提供以下材料之一证明:
(1)毕业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当年入学时的专业招生计划文件复印件,标明本专业为师范类专业(加盖毕业学校教务部门、档案部门或发展规划部门公章)。
(2)带有申请人姓名和专业的当年师范生录取名册复印件(需有师范专业标注,加盖毕业学校招办或档案部门公章)。
(3)个人学习档案中学习成绩单上专业栏标注“师范”或“教育”字样,或成绩单中教育学、心理学成绩并有教育实习合格证明。
(4)个人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备注栏内标注“师范”字样。
(5)高等学校发出的录用通知书的专业栏后注有“师范”字样。
7.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和担任对外汉语教学的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语音教师和播音、主持、影视剧表演等专业的教师应当达到一级水平。普通话水平测试时年满五十周岁的申请人员,提倡使用普通话,不适用上述规定。
以上所有复印件均使用A4纸单面复印。
六、体格检查
1.体检对象:已申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并通过现场确认的人员均须参加体检。不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医院体检或不到指定医院参加体检的人员不得认定教师资格。
2.体检时间与地点:体检时间为2016年5月6日。地点在淮安区人民医院。
3.体检组织与要求:体检工作由区教育局与体检医院共同组织。体检人携带身份证于当日早晨7:30前到达体检地点。被体检人需空腹。不按时体检作自动放弃论处,不到指定医院体检结果无效。体检时,被检人员应主动向体检医生提供自己所患病史,隐瞒病史者将被取消认定教师资格。若体检发现异常,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通知其复检,逾期不复检和项目漏检者,视为体检不合格。《体检表》不退还本人,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存档。体检不合格者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4.体检项目与收费:体检项目按《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中项目执行。体检费用由被体检人在体检前交体检医院。若体检时发现异常需复查或增检项目,被检人应按标准另行交费。
七、其他
1.发证时间:6月15日——6月30日。
2.下半年认定工作日程安排另行通知。
3.咨询电话:0517-85936193 0517-85936192
淮安区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