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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秋季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时间:2016-09-08 13:03:06 点击:

2016年秋季庐江县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16年合肥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现就做好2016年秋季庐江县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及对象

(一)认定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庐江县、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中国公民。其中,“户籍”是指申请人提供庐江县辖区内由公安派出所登记的《居民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表》;“工作单位”是指申请人在庐江县辖区内有工作单位(有编制人员出具工作单位相关文件证明;有岗位无编制人员须出具本人所在庐江县人事代理机构人事档案证明,仅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证明视为无效证明)。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由合肥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受理并认定(详见合肥教育网公告)。

(二)认定对象

1.符合《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附件1)直接认定条件的师范类专业毕业人员。

2.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人员。

二、认定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要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申请人员的思想品德表现和鉴定意见,即《思想品德鉴定表》(附件4)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审查和填写;没有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查和填写;“有无犯罪记录情况”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填写。

(二)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具有《教师法》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学历。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不能作为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条件。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不能作为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条件。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时间安排

1.信息公布。9月5日至9月13日,庐江县人民政府网站(www.lj.gov.cn)发布教师资格认定相关信息。咨询电话为0551-87338900、82563536。

2.网上申报。9月14日至9月30日。申请人员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其中,持有“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从“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教师资格申请报名注册及认定进度查询,其他申请人从“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报名注册及认定进度查询。“中国教师资格网”网站开放时间为申报时期内工作日8:00-18:00,双休日和其他时间段该网站停止服务。

申请人员务必使用自己常用的电子邮箱,以备遗忘密码时找回密码。

户籍或工作单位在庐江县,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在网上报名时直接选择“庐江县教育局”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确认点,其申请材料均由庐江县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受理。

3.现场确认。现场确认时间为10月18日至10月19日,确认地点在庐江县教育局(庐城镇文昌路36号)南三楼人事科。申请人网上报名成功后务必携带申请材料前来现场确认,报名系统方可生效,凡未到现场确认的申请人视为自动放弃。

4.体检。网上报名成功后,申请人下载《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见附件3,A4纸双面打印,单页打印不予受理,填写好个人基本信息,并贴上与网报上传同底版的照片),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现场确认后,在确认现场加盖钢印,申请人持加盖钢印的体检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庐江县人民医院体检科进行体检。体检时间原则上定于10月18日至10月20日。

5.认定和公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做出资格认定结论,并在庐江县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示。

6.颁发证书。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对象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于12月30日前在庐江县行政服务中心(庐江县庐城镇黄山北路与迎松路交叉口)二楼教育局窗口领取本人教师资格证书。

四、现场确认提交材料

现场确认时须提交的材料如下: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人网上填报信息后下载,用A4纸张双面打印、签署姓名并贴上照片,非双面打印的申请表不予受理),外语教师资格申请人,请在打印好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首页“申请资格种类”栏,注明申请的语言种类。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正反两面复印)。

3.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中提供一张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或工作单位证明。

4.经相关单位签署意见的《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

5.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提供与申请类别相关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证书),国外学历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的学历鉴定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参加国考人员提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其中,2015年下半年及之后参加考试并合格人员,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关于不再寄送纸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016﹞23号)要求,提供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查询、下载、打印PDF格式“网页版”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不含2017年应届毕业生)须提交毕业生成绩登记表(内含有教育学、心理学成绩)、教育教学实习鉴定表复印件各一份,并加盖所在单位或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印章。。

7.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中小学语文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普通话水平须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

8.提供近3个月内彩色免冠正面1寸照片1张(须与网上报名上传的照片同底)。

9.《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一份。

申请人员提供以上材料时(第1项材料和相关证件原件除外),请依序装订成册。

五、认定流程

认定流程详见《中小学教师资格证认定工作流程图》(附件2),申请人务必留意我县发布的通知公告,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报名、现场确认、体检、证书领取。

六、相关问题的说明

1.申请人员在申报前,应认真阅读教师资格认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公告等,知悉认定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认定机构一律不予受理,申请人员此前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或损失由本人承担。申请人员如对相关规定和条件把握不准,可以电话咨询,或到受理地点咨询、确认。

2.补办教师资格证人员,需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申请,并提交《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见附件5)一式两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本人人事档案里有留存),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近3个月内彩色免冠正面1寸照片3张。

七、特别提示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过渡期已于2015年12月31日结束。特别提醒申请人注意:

1.从2016年1月1日起,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学(一)和心理学两科合格证书,不再作为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依据;

2.符合《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直接认定条件的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可以按照原办法直接申请认定任教学科与其所学专业相一致的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任教学科与其所学专业不一致的教师资格时,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附件:

1.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

2.中小学教师资格证认定工作流程图

3.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

4.思想品德鉴定表

5.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

庐江县教育局

2016年9月3日

附件1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

一、关于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学(一)(课程代码:00429)和心理学(课程代码:00031)(以下简称“两学”考试)两科合格证书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有效期问题。

截止2014年2月,已取得“两学”考试两科合格证书者,在2015年12月31日前按照原办法认定教师资格;截止2014年2月,仅取得“两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者,须在2014年12月31日前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另一单科合格证书,并在2015年12月31日前按照原办法认定教师资格。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两学”考试成绩不再作为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依据,申请教师资格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两学”考试两科合格证书均在2014年2月以后取得的,不再作为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依据。

二、关于截止2013年12月31日在校就读和已经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学生直接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问题。

2013年9月我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启动后,从2014年起新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截止2013年12月31日在校就读和已经毕业的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以按原办法直接申请认定任教学科与其所学专业相一致的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任教学科与其所学专业不一致的教师资格时,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三、关于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问题。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实施前,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考、网络教育、电大等,以下同)申请教师资格时,需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鉴于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过渡期到2015年12月31日结束,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在过渡期内,可按照原办法通过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申请认定任教学科与其所学专业相一致的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任教学科与其所学专业不一致的教师资格时,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2015年12月31日之后,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时,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四、关于五年一贯制专科、“3+2”专科、专升本的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入学时间的界定问题。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中规定“试点工作启动后,从2014年起新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上述教师资格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涉及五年一贯制、“3+2”专科、专升本的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入学时间的界定问题,以其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时提交的毕业证书上所注明的入学时间为准。

五、关于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属地化问题。

1.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可向就读学校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认定相应的中小学教师资格,也可向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就读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得拒绝受理。

2.其他申请人可向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各级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得拒绝受理。

六、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春季和秋季受理认定问题。

《教师资格条例》、《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教育行政部门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全省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按照要求面向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每年春季、秋季各开展一次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七、关于孕妇体检的问题。

妊娠期的申请人可免检孕妇不宜的体检项目,在其他可检测项目合格的情况下,视为体检合格,但需由主检医生在体检表上签署妊娠情况说明。申请人在提交体检合格证明时需附上妊娠反应为阳性的检测报告或围产检查档案等证明材料。

作者:文武教师资格考试网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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