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6年秋季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粤教继函〔2016〕31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16〕1号)和《广东省教育厅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试点实施办法》(粤教师〔2016〕2号)有关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我省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统一考试工作,符合免考条件、可申请直接认定教师资格的政策、范围等有新的变化,为做好我省今年秋季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以下简称“秋季教师资格认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一)2014年9月1日前取得省自学考试教育学和心理学课程合格证书的人员。
(二)2016年5月31日以前入学的全日制幼儿师范学校师范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毕业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博)士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学段相对应教师资格的人员。
(三)持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资格认定条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广东户籍或本人人事档案已挂靠我省各级人才交流中心。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持有广州市幼儿师范学校、江门市幼儿师范学校、湛江市幼儿师范学校、汕头市幼儿师范学校毕业证书的全日制毕业生可以申请认定,其他中师学历不能申请认定。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6.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应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粤教继函〔2013〕1号),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水平:按照我厅印发的《关于调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普通话测试标准的通知》(粤教继〔2004〕25号)要求,社会人员以及广州、深圳、珠海三地市区的在编在职教师要求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他地区的在编在职教师认定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要求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
3.2014年9月1日前取得省自学考试教育学和心理学课程合格证书的申请人,应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三、认定程序
(一)网上申报
申请人于9月12日至9月20日(开放时间:工作日8:30‒17:30,周末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开放),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如实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其中:
1.持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申请人选择“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
2.其他申请人选择“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
(二)受理认定
各级认定机构于9月21日至10月21日,对秋季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认定材料进行审核并网上确认,并于10月31日前完成所有数据审核和生成证书编号。
四、资料提交
申请人须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人事档案挂靠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供以下资格认定相关材料:
(一)《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学历(或学位)鉴定证明;
(五)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六)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七)师范毕业生提供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实践课程成绩证明。取得自学考试教育学和心理学课程合格证书人员提供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参加全国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提供《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八)《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九)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
(十)近期小1寸免冠半身正面彩色照片1张(与申请表和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
(十一)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证明(证书)材料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留存,原件审核后退还申请人。
五、收费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10〕814号)的规定,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人员须缴费240元。体格检查、普通话水平测试及学历鉴定等费用,应按规定另行缴纳。
六、工作要求
(一)各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认真做好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的认定范围、程序、条件开展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确保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试点期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顺利开展,平稳过渡。
(二)各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及时将本市开展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具体时间安排以及有关事项和要求向社会公布,同时会同相关部门提前做好普通话测试、体检、学历(或学位)鉴定、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等工作。
各级中小学教师认定机构要认真学习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和要求,在认定过程中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管理,如需咨询,请联系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联系人:莫凡,联系电话:020-37628372;技术服务:温志浩,联系电话:020-37627657。
附件:各地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联系电话
广东省教育厅
2016年8月12日
附件 各地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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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认定机构 |
区号 |
电话 |
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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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市教育局 |
020 |
83494295 |
环市东路天胜村16号之二广州市教育评估和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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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深圳市教育局 |
0755 |
82001537 |
深圳市深圳市民中心C区2105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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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珠海市教育局 |
0756 |
2124126 |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112号 |
|
4 |
汕头市教育局 |
0754 |
88853404 |
汕头市龙湖区35街区丰泽庄 |
|
5 |
佛山市教育局 |
0757 |
83205005 |
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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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韶关市教育局 |
0751 |
8774131 |
韶关市武江北路131号 |
|
7 |
河源市教育局 |
0762 |
3297399 |
河源市新市区朝阳街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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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梅州市教育局 |
0753 |
2180895 |
梅州市江南教育路3号 |
|
9 |
惠州市教育局 |
0752 |
2261072 |
惠州市惠城区麦地路2号 |
|
10 |
汕尾市教育局 |
0660 |
3390616 |
汕尾市红海中路 |
|
11 |
东莞市教育局 |
0769 |
23126008 |
东莞市南城区三元路八号报业大厦五楼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 |
|
12 |
中山市教育局 |
0760 |
89817132 |
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0号 |
|
13 |
江门市教育局 |
0750 |
3871271 |
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4楼B区教育局窗口 (堤西路88号) |
|
14 |
阳江市教育局 |
0662 |
3333993 |
阳江市东风三路45号 |
|
15 |
湛江市教育局 |
0759 |
3336260 |
湛江市人民大道北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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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茂名市教育局 |
0668 |
2278744 |
茂名市官山二路官南一街18号大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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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肇庆市教育局 |
0758 |
2829904 |
肇庆市端州区西江北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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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清远市教育局 |
0763 |
3361740 |
清远市新城五号区连江路20号 |
|
19 |
潮州市教育局 |
0768 |
2805053 |
潮州市潮州大道中段 |
|
20 |
揭阳市教育局 |
0663 |
8724407 |
揭阳市东山区临江北路 |
|
21 |
云浮市教育局 |
0766 |
8835046 |
云浮市宝马路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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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顺德区教育局 |
0757 |
22616493 |
顺德区大良街道大门路1号顺德区教育发展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