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关于开展2016年秋季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山教〔2016〕41号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6年秋季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粤教继函〔2016〕31号)要求,为做好我县今年秋季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以下简称“秋季教师资格认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一)2014年9月1日前取得省自学考试教育学和心理学课程合格证书的人员。
(二)2016年5月31日以前入学的全日制幼儿师范学校师范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毕业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博)士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学段相对应教师资格的人员。
(三)持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资格认定条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连山户籍或本人人事档案已挂靠我县人才交流中心。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持有广州市幼儿师范学校、江门市幼儿师范学校、湛江市幼儿师范学校、汕头市幼儿师范学校毕业证书的全日制毕业生可以申请认定,其他中师学历不能申请认定。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6.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应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粤教继函〔2013〕1号),经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水平: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印发的《关于调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普通话测试标准的通知》(粤教继〔2004〕25号)要求,社会人员以及广州、深圳、珠海三地市区的在编在职教师要求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他地区的在编在职教师认定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要求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
3.2014年9月1日前取得省自学考试教育学和心理学课程合格证书的申请人,应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三、认定程序
(一)网上申报
申请人于9月12日至9月20日(开放时间:工作日8:30——17:30,周末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开放),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如实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其中:
1.持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申请人选择“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
2.其他申请人选择“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
3.注意事项:网上报名需上传近期免冠半身正面照片,大小在20k以内,像素为114(宽)*156(高),照片扩展名为JPG,上传的照片需与上报的纸质申请表上照片一致。
(二)受理认定
1.认定方式。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或人事档案挂靠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对于户口不在当地,但人事档案挂靠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的,可向挂靠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当地的人员,须回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2.认定权限。即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3.现场确认报名时间:2016年10月10日至10月11日。在申请期限内不能提交完备的材料者,不予受理申请。未按规定时间现场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四、资料提交
申请人须在现场确认的受理期限内,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人事档案挂靠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供以下资格认定相关材料:
(一)《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学历(或学位)鉴定证明;
(五)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六)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七)师范毕业生提供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实践课程成绩证明。取得自学考试教育学和心理学课程合格证书人员提供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参加全国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提供《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八)《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九)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
(十)近期小1寸免冠半身正面彩色照片1张(与申请表和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
(十一)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证明(证书)材料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留存,原件审核后退还申请人。
五、收费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10〕814号)的规定,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人员须缴费240元。体格检查、普通话水平测试及学历鉴定等费用,应按规定另行缴纳。
六、其它
1.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提供有关表格,申请人可在广东省教师资格认定网(http://jszg.gdhed.edu.cn)上直接下载《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和《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可在网上报名成功后,通过报名系统的打印功能直接打印。有关表格统一使用A4纸正反两面打印。
2.体检医院设在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保健科,申请人要在受理期间自行到体检医院体检。
3.教育教学技能测试时间:2016年10月13日,地点:连山民族中学。
4.县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联系人:梁玉辉,联系电话号码:8732391,地址:连山吉田镇沿江路教育局人事监察股。
5.本通知可在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上查找。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教育局
201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