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郎溪县城区学校从乡镇公开选聘教师公告
为优化教师资源配置,缓解城区学校教师缺编压力,规范教育人事调配工作,根据郎政〔2009〕49号《关于加强教师队伍管理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同意,通过考试、考评等方法从乡镇公开选聘4名初中教师和26名小学教师到城区中小学任教。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原则
1.遵循考试与考评相结合的原则。
2.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选聘计划
2016年度郎溪县城区学校从乡镇中、小学公开选聘教师30
名(具体见《2016年郎溪县城区学校从乡镇公开选聘教师岗位一览表》)。
三、选聘对象和条件
(一)对象:我县乡镇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二)条件: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品行。
2.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71年7月1日以后出生)。
3.近三年内,凡受党纪政纪处分在处分期内或涉嫌违法违纪已立案人员;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对违规补课立案处理者(诫勉谈话以上);师德师风督查通报2次以上者;个人师德档案有不良记录或考核不合格者,均不予报考。
4.在乡镇公办中、小学校教师岗位实际工作满三年(时间计算到2016年9月,外县调入的和上挂城区学校的以实际在本县乡镇教师岗位工作时间计算)。
5.具备选聘岗位所要求的学历和相应教师资格,高学段的教师资格可以报考低学段的教师岗位。
6.身体健康,可以承担标准工作量。
7.初中学科教师(专业、学科不限)可以报考选聘相应学科岗位。
四、选聘程序与办法
(一)信息发布
本次选聘公告通过郎溪县人民政府网http://www.ahlx.gov.cn/及本网站首页网站导航的郎溪教体局部门网站http://www.ahlx.gov.cn/web/Channel.aspx?chn=464
郎溪人社局部门网站http://www.ahlx.gov.cn/web/Channel.aspx?chn=407
等网站和媒体发布。
其他与选聘工作有关信息将陆续在郎溪县人民政府网首页网站导航的郎溪教体局部门网站http://www.ahlx.gov.cn/web/Channel.aspx?chn=464
郎溪人社局部门网站http://www.ahlx.gov.cn/web/Channel.aspx?chn=407发布。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6年6月7日- 9日(9日正常报名)。报名者需填写《2016年城区学校公开选聘教师报名表》(在公告网站下载,用A4纸打印)。
2.报名地点:县教体局人事科
3.资格审查:报名者须经所在单位进行资格初审,同意后方可报名,报名资格审查表应由单位负责人签意见并加盖公章,副校级及以上教育管理干部报考须由局党委签署意见盖章。县教体局对报名者的报名资格进行审定合格后,发放准考证。
4.报名要求:
(1)报名者需提供:学历证书、身份证、教师资格证、郎溪县中职中小学教师师德鉴定表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及相应的教育教学考评材料(副校级及以上教育管理干部需提供局党委意见);近期同底一寸免冠照片2张,如实填写报名资格审查表。期间不能提供证书原件、复印件和经验证的教育教学考评真实材料的不予承认。
(2)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财综〔2013〕2568号文件规定,按每人每科45元标准收取笔试费用。
(3)每位考生限报一个岗位,报名人数与报考岗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1,如达不到规定开考比例,经郎溪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组同意,将中小学选聘计划数进行适当调剂。
(4)符合报考条件的教师自愿签订《承诺书》一式两份。
(三)选聘:分笔试和教育教学考评
1.笔试时间和地点
笔试时间:2016年7月2日上午8:30-11:00
笔试地点:郎溪县第三小学(涛峰路与钟桥河路交叉口、金色港湾小区北边)
各位考生于6月30日至7月1日到报名地点领取准考证,不再另行通知。
2.笔试内容
笔试内容为《教育综合知识》(60分占笔试成绩的40%)和《学科专业知识》(90分占笔试成绩的60%),满分150分。
教育综合知识主要考查应聘人员对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法规、新课程理论和教师道德修养等相关知识的掌握情况,学科专业知识主要考查应聘人员作为中小学教师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和综合运用能力。
3.教育教学考评
主要考察竞聘人员教育教学工作经历、表现以及取得的成绩。
(1)入编以来连续任教年限满一年或一学年得0.2分,满分3分,超过3分的以3分计,计算到2016年7月1日(以实际入编时间计算)。
(2) 近五年内获得国家、省、市、县综合表彰的分别加3、2、1、0.5分。
(3)在教育教学方面,获得省、市、县级“教坛新星”称号分别赋2、1、0.5分,获得市、县级“学科带头人”“青年骨干教师”、“拔尖人才”称号且在近两年业务考核中均为称职及以上者分别赋1、0.5分,上述两项以最高等次计分一次,不重复计分。
(4)近五年内参加市级以上优质课比赛获奖,优质课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省一等奖3分,省二等奖2分,省三等奖和市一等奖1.5分,市二等奖1分。只计一次最高分。
(5)近五年内论文发表在国家级、省级教育教学CN刊物(不含“增刊”)得2、1分,以最高等次计,不重复计分。
(6)近五年内论文或教学设计获奖(仅指教育主管部门发文组织的论文或优秀教学设计评选)获省一等奖及以上得1.5分、省二等奖得1分,省三等奖和市一等奖得0.5分,以最高等次计,不重复计分。
教育教学考评满分为10分,超过10分的以10分计。得分情况在笔试环节前,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
以上各项文件材料须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和经验证的批文复印件。申请人提供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提供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选聘资格,当年师德考核确定为“不合格”,二年内不得申请调动,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成绩计算:
考试科目按笔试成绩(150分)÷1.5×100%+考评成绩(最高10分)为总成绩。
(四)公示及聘用
1.公示:公示人数依合成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按与选聘岗位数1:1的比例确定(若总成绩相同,则依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如再相同则以专业知识成绩高者优先)。根据总成绩按照选聘岗位数1:1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聘用对象。选聘相关环节的结果均在郎溪县人民政府网及本网站首页网站导航的郎溪人社局部门网站和郎溪教体局部门网站公示3天,其中,教育教学考评得分情况在笔试环节前公示确认。确定的拟选聘人员名单公示5天。
2.递补:在公示结束前,如有取消录用资格或自愿放弃选聘资格的,可依次递补。递补次数不超过2次。
3.审批:经公示无异议或反映的问题经核实不影响选聘的,由选聘单位主管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报县人社局审批。
4.调动与转聘:经县人社局审批后,用人单位在15日内与其办理调动、转聘等手续。调入城区学校后,本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工作调动或报名参加公务员或其他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五、纪律与监督
1.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符合干部回避规定的或其他可能影响公开选聘公正的,应当回避。发现徇私舞弊、泄密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2.参加公开选聘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选聘资格。
(1)对报考资格条件弄虚作假的;
(2)在笔试、教育教学考评中有舞弊行为的;
(3)用诬告、造谣中伤等手段诋毁、攻击其他报考人员或他人的。
(4)所有申请报名参加选聘的教师,视为无条件接受选聘岗位所在学校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竞聘方案。所有被录用的选聘教师必须按照录用学校的岗位设置竞聘方案参加公开岗位竞聘。对不服从调入单位岗位竞聘方案,扰乱调入单位正常秩序的,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的,违反师德规定开展有偿家教活动的,取消其选聘录用资格,调回原单位。
本《公告》由郎溪县教体局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563---7031010
本次公开选聘接受社会监督,监督举报电话:
0563-7015623(人社局纪检室)
0563-7031015(教体局监察室)
郎溪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组
2016年5月26日
2016年郎溪县城区学校从乡镇公开选聘教师岗位一览表
报考学段 |
选聘岗位 |
学科 |
人数 |
学历 |
教师资格 |
备注 |
初中 |
实验初中 |
英语 |
1 |
本科及以上 |
相应教师资格 |
|
初中 |
实验初中 |
化学 |
1 |
本科及以上 |
相应教师资格 |
|
初中 |
实验初中 |
政治 |
1 |
本科及以上 |
相应教师资格 |
|
初中 |
实验初中 |
历史 |
1 |
本科及以上 |
相应教师资格 |
|
|
小计 |
|
4 |
|
|
|
初中 |
第三小学 |
语文 |
5 |
专科及以上 |
相应教师资格 |
仅限初中教师报考 |
初中 |
第三小学 |
数学 |
3 |
专科及以上 |
相应教师资格 |
仅限初中教师报考 |
初中 |
第三小学 |
英语 |
2 |
专科及以上 |
相应教师资格 |
仅限初中教师报考 |
初中 |
第三小学 |
体育 |
1 |
专科及以上 |
相应教师资格 |
仅限初中教师报考 |
初中 |
第三小学 |
美术 |
1 |
专科及以上 |
相应教师资格 |
仅限于初中教师报考 |
初中 |
第三小学 |
信息技术 |
2 |
专科及以上 |
相应教师资格 |
仅限初中教师报考 |
|
小计 |
|
14 |
|
|
|
小学 |
第三小学 |
语文 |
5 |
专科及以上 |
相应教师资格 |
|
小学 |
第三小学 |
数学 |
3 |
专科及以上 |
相应教师资格 |
|
小学 |
第三小学 |
英语 |
2 |
专科及以上 |
相应教师资格 |
|
小学 |
第三小学 |
体育 |
1 |
专科及以上 |
相应教师资格 |
|
小学 |
第三小学 |
美术 |
1 |
专科及以上 |
相应教师资格 |
|
|
小计 |
|
12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