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意见,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200名。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时间
2012年4月25日——26日(上午08:00-12:00;下午14:00-17:30)
二、报名地点
浏阳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北正北路2号,花炮女神附近)
三、招聘对象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即1981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可放宽到35周岁(即1976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2002年7月31日前在我市教育系统公办学校任教两年以上的代课教师可放宽到45周岁(即1966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
3、学历为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可报考高中、初中和职业中专教师岗位(含2012年7月毕业的学生);
4、学历为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国家承认的本科及以上学历 (原代课教师要求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的可报考小学教师、特殊教育教师岗位和幼师岗位(含2012年7月毕业的学生)。
四、招聘条件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品行;
2、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3、报考中小学教师、幼师必须取得教师资格证(职业中专教师和特殊教育教师除外);
4、报考中学教师、职业中专教师和特校教师必须专业对口;
5、2012年应届毕业生必须承诺在2012年7月10日之前出示教师资格证和毕业证方可报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报考:
(1)违反计划生育的;
(2)被治安拘留、开除公职或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入事业单位的;
(4)现已在行政事业单位编内的工作人员。
五、招聘计划
本次招聘计划实行直接到学校到岗位,入围人数分学校分岗位确定,具体招聘计划数见附表。其中:
1、高中18名:其中政治3名、生物3名、物理3名、化学3名、历史3名、地理3名;
2、初中52名:其中语文6名、数学5名、英语5名、政治4名、生物4名、物理5名、化学6名、音乐4名、美术3名、教育心理2名、历史4名、地理4名;
3、职业中专7名:其中财会1名、服装1名、机械加工2名、汽车运用与维修3名;
4、特校2名:其中舞蹈1名、培智1名;
5、小学106名:其中语文26名、数学25名、英语25名、计算机5名、音乐4名、体育8名、美术5名、教育心理3名、科学5名;
6、幼师15名。
六、招聘程序
1、自愿报名。请报名人员带学历证书(2012年应届毕业生凭学校开具的就业协议书或就业推荐表)、身份证、近期1寸免冠彩照2张等资料及考务费200元/人(证件均需原件,符合条件的代课老师需带《任教年限认定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报名。报名人员需按学校岗位报名,每人限报1个岗位。
2、资格审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报名人员的资格进行集中审查。
3、笔试。笔试内容为岗位教育理论和专业知识,其中教育理论占20%左右,岗位专业知识占80%左右。各岗位报名人数与相应岗位招聘计划数不得低于3:1,低于3:1核减或取消相应的岗位招聘计划数。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4、面试。岗位招聘计划数为1个的,根据招聘计划数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2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数,2个(含)以上计划数的,根据岗位招聘数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5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数,面试以试教(说课)为主。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5、体检。按照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计算综合成绩(如综合成绩出现相同分数,则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计划数等额确定体检人员。体检程序、标准等均按公务员考录有关规定执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如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按岗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只实行一次。
6、考察。体检结束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考察主要了解考生思想品质、遵纪守法和是否服从安排等情况,如发现不符合招聘条件的,不再递补。
7、公示。对拟招聘人员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8、录用。公示结束后无不良反映的,正式录用。正式录用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到单位报到上班的,则视为自动放弃,其空缺岗位计划数不再递补。
9、组织和监督。考试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命题、阅卷、面试评委等委托第三方具体实施。市纪委全程监督。
七、有关政策
对下列三类人员实行笔试加分:
1、原代课教师按任教年限笔试加分(2-5年的加2分,6-10年的加3分,ll年以上的加4分)。任教年限只计算到2002年7月31日止;
2、已获行政事业单位自主用工资格者笔试加2分;
3、符合岗位报考条件的到村任职2年以上大学生村官笔试加3分。
以上加分均不重复计算。
八、有关要求
1、录用人员上岗后实行合同管理,一律实行聘用制,见习期为一年。
2、此次招聘的教师一律到所报学校定向到岗,不实行二次分配,满三年方可调动工作。
3、在招聘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考生,一律取消考试资格;已录用到单位上岗的,一律解聘。
本公告最终解释权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咨询电话:0731—83625416 83612008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