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阳谷县招聘人事代理专业技术人员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按照人事代理的有关文件规定,受教育、卫生部门的委托,面向社会招聘295名人事代理专业技术人员。
一、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及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适应岗位的身体条件;
2、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统招专科及以上学历;
3、专科和本科毕业生须198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须1981年1月1日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报考普通岗位及应聘铜都分校的毕业生须1979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具有阳谷常住户口。博士研究生、卫生类专业研究生、我省招募并选派到阳谷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不受户籍限制。应聘铜都分校的人员可具有聊城市常住户口。
5、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详见附件《应聘须知》和《招聘岗位汇总表》)。
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读生不能应聘,也不能用已取得的学历作为条件应聘;已在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人员不得应聘;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能应聘;现役军人及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能应聘。
二、招聘岗位
招聘岗位详见《招聘岗位汇总表》(附件)。
三、报名时间和方法
报名采取统一时间、网上报名、网上缴费、采集应聘人员信息的方式进行。
1、报名时间:2014年7月30日09:00 —8月3日18:00
2、查询时间:2014年7月31日09:00 —8月4日18:00
3、网上报名:应聘人员要自觉诚信报名,登录阳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ygrs.gov.cn),如实提交个人信息资料,填写诚信承诺书。每人限报一个岗位,在资格初审前多次提交报名信息的,后一次填报自动替换前一次填报信息,一经初审通过,不能更改。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的,取消其报考资格。报名必须使用第二代身份证,与考试时的身份证应当一致。
4、网上资格初审:根据应聘人员提交的信息资料,指派专人负责资格初审工作,并在网上公布初审确认结果。应聘人员在网上提交报名信息后,可在第二天至查询时间截止之日前查询初审结果。
5、网上缴费:通过网上资格初审的人员,应于2014年7月31日14:00—8月4日18:00登录报名网站进行网上缴费,逾期未缴费的,视为放弃应聘。缴费成功后,应立即下载打印《阳谷县招聘人事代理专业技术人员报名登记表》、《诚信承诺书》,以备资格审查时使用。2014年8月11日—13日登录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
报名笔试考务费每人80元。享受减免考务费用的农村特困大学生和低保人员,可在网上缴费期间,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详见《应聘须知》),于2014年7月31日-8月4日到县人社综合服务中心一楼大厅现场办理确认减免手续。
报名结束后,对报名人数达不到招聘人数1.5倍的招聘岗位,计划招聘1人的,取消招聘岗位。计划招聘2人及以上的,按1:1.5的比例相应核减招聘计划。取消招聘计划的岗位,其应聘人员如符合其他岗位的招聘条件,可在规定时间内改报其他岗位,因应聘人员个人原因通知不到的,责任自负。
6、信息采集:2014年8月11日—13日,应聘人员本人持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准考证到县人社综合服务中心一楼大厅,现场采集掌静脉和身份证信息。凡不按要求采集信息者,不得进入考场。
四、考试与资格审查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根据专业不同分为教育和卫生两大类,县纪检(监察)、检察等部门全程参与监督。笔试的命题、印刷、阅卷全部委托外地专业机构进行,面试考官全部异地聘请。笔试、资格审查、面试结果全部在报名网站予以公示。
1、笔试
教育类笔试内容为所报学科教材和对应学科高校教材;卫生类为所报岗位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其中“卫生类普通岗位”笔试内容为医学基础知识。
笔试的时间、地点以笔试准考证为准。
笔试成绩公布后,根据各岗位招聘数额,从高分到低分按照1:1.5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资格审查范围人选。
2、资格审查
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于招聘工作全过程。进入资格审查范围的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本人相关证件材料,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的应聘人员,视为放弃应聘。经审查,符合招聘条件的应聘人员,发放《面试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取消面试资格。因放弃应聘或取消资格造成的空缺,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
3、面试
卫生类面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思维能力;教育类分学科采用现场讲课的方式进行面试。成绩由考官当场评判公布。
面试结束后,教育类按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的比例;卫生类按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根据考试总成绩和招聘岗位,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等额确定参加体检考核的人员,同一岗位应聘人员出现总成绩并列的,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因放弃考核体检或资格审查不合格等原因出现的空缺,不再递补。
五、考核体检
参照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组织进行考核体检,费用自理。对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其应聘资格。应聘人员不按规定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应聘。
六、公示与聘用
体检考核合格的拟聘用人员,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审查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发放《聘用通知书》,办理人事代理手续,于30日内到用人单位报到。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聘用资格。受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七、招聘监督
整个招聘工作将严格招聘工作纪律并实行回避制度。县纪委、监察局、检察院对招聘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应聘人员或工作人员,按照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社会监督员全程监督,确保招聘结果的公开、公正。
八、通知附件与本通知具备同等效力,凡在网上报名的应聘人员均视为同意本通知及附件的相应规定。
九、其他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教材与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班。
咨询电话:0635-6217238(教育)
0635-6263331(卫生)
0635-6173028 18866506099(人社)
附件:
1、应聘须知
2、招聘岗位汇总表
3、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4、考生守则
阳谷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2014年7月18日
附件:1
应 聘 须 知
1、应聘人员应具有阳谷常住户口,博士研究生、卫生类专业研究生、我省实施并选派到阳谷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可不受户籍限制。往届毕业生落户时间截止到2014年7月29日,应届毕业生落户时间截止到2014年8月15日。
应聘铜都分校的毕业生可具有聊城市常住户口, 1979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统招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类普通小学和卫生类普通卫生岗位,允许国家承认的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报考;往届毕业生的毕业证、报到证、教师资格证须在2014年7月29日前取得,应届毕业生的毕业证、报到证、教师资格证须在2014年8月15日前取得。对经核实确系成绩合格、学校批准毕业,8月15日前没有领取毕业证的,可视为符合应聘资格。
应聘人员所学专业以其毕业证书上注明的专业为准。学历高于岗位要求且专业符合岗位规定的可以应聘。
3、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生不能应聘,也不能用已取得的学历学位作为条件应聘;在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已就业的人员不能应聘;在我县事业单位招聘中被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且不得报考的人员不能应聘;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能应聘;现役军人及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能应聘。
4、留学回国人员的资格审查,除《招聘通知》中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应聘人员可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cscse.edu.cn)查询相关要求和程序。上述证明材料必须在2014年7月29日前取得。
5、照片要求:近期正面免冠大头数码彩色照片(头部占照片尺寸的2/3,面部正面头发不得过眉,露双耳,不得佩戴首饰),确保照片清晰、明亮、不变形、可辨认。规格:分辨率120像素(宽)X160像素(高),文件大小不超过20KB,文件类型为JPG格式。
凡因照片不符合要求,导致无法进行网上审核、资格审查、影响正常参加考试的,后果由应聘人员承担。
6、具备减免考务费条件的低保人员需提交县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农村特困大学生需提交县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或者出具由省人社厅、省教育厅核发的《山东省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卡》(原件及复印件)。经核实符合减免条件的,现场办理减免手续。
7、除通知明确规定外,应聘教师岗位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1)师范类毕业生或已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非师范类毕业生。
(2)应聘高中教师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小学教育专业的毕业生只能应聘小学教师岗位。
应聘“普通小学岗位”不限所学专业及报考学科。
8、进入资格审查范围的人员需要提交《阳谷县招聘人事代理专业技术人员报名登记表》、《诚信承诺书》、1寸近期同底版免冠照片3张及相关证件材料。相关证件材料主要包括: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户口簿、报到证、学历学位证书及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招募通知书。非师范类毕业生报考教师岗位的加带教师资格证书,留学回国人员加带国家教育部门的学历学位认证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所有证明材料均提供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9、教师岗位面试方式:音乐学科测试键盘、声乐、自弹自唱;美术学科测试素描、彩画、美术字;其余学科为现场讲课。
10、应聘人员要认真阅读诚信承诺书,填报的信息、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全面、准确。报名时,因信息填报不全导致未通过资格初审的,后果由应聘人员承担。
应聘人员填报虚假信息恶意注册及伪造、编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取消应聘资格。本次招聘中对违纪违规应聘人员的处理,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执行。
11、应聘人员选择聘用单位办法:
两个及以上用人单位的招聘岗位,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自愿挑选应聘单位。成绩相同的,由应聘人员抽签确定挑选顺序。
“普通卫生岗位”根据招聘单位工作需要, 由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应聘人员所学专业和类别确定录用单位。
12、此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书,不举办也不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以任何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招聘组织机构无关。
13、招聘期间应聘人员应及时了解招聘网站发布的最新信息,保持所留联系电话24小时畅通,因本人原因错过重要信息而影响考试聘用的,责任自负。
附件:2
招聘岗位汇总表(教育类)
类别 |
岗位 |
岗位 |
招聘 |
应聘条件 |
招聘单位 |
备注 | |
学历条件 |
其他条件 | ||||||
教 |
101 |
小学语文 |
11 |
统招专科及以上 |
详见2014年阳谷县公开招聘人事代理人员应聘须知 |
阿城、寿张、张秋联校各1人,安镇、七级、十五里元、闫楼联校各2人 |
|
102 |
小学语文 |
11 |
大布、郭屯、金斗营、西湖、翟庄联校各1人,高庙王、李台、石佛联校各2人 |
| |||
103 |
初中语文 |
3 |
定水、七级、闫楼中学各1人 |
| |||
104 |
小学数学 |
13 |
安乐镇、大布、阿城、金斗营、李台、七级、四棚、寿张、西湖、闫楼、翟庄联校各1人,高庙王联校2人 |
| |||
105 |
初中数学 |
2 |
定水、范海中学各1人 |
| |||
106 |
小学英语 |
13 |
安镇、大布、阿城、范海、高庙王、郭屯、金斗营、七级、闫楼联校各1人,四棚、十五里元联校各2人 |
| |||
107 |
初中英语 |
5 |
阿城、金斗营、李台、七级、寿张中学各1人 |
| |||
108 |
小学信技 |
2 |
阿城、高庙王联校各1人 |
| |||
109 |
初中信技 |
1 |
高庙王中学1人 |
| |||
110 |
初中物理 |
1 |
阿城中学1人 |
| |||
111 |
初中化学 |
2 |
石佛、西湖中学各1人 |
| |||
112 |
高中语文 |
7 |
统招本科及以上 |
一中4人、二中1人、三中2人 |
| ||
113 |
高中数学 |
6 |
一中3人、二中1人、三中2人 |
| |||
114 |
高中英语 |
6 |
一中3人、二中2人、三中1人 |
| |||
115 |
高中化学 |
1 |
三中1人 |
| |||
116 |
高中历史 |
1 |
二中1人 |
| |||
117 |
高中生物 |
1 |
三中1人 |
| |||
118 |
高中地理 |
1 |
三中1人 |
| |||
119 |
小学体育 |
8 |
统招专科及以上 |
定水、范海、七级、寿张联校各1人,大布、李台联校各2人 |
| ||
120 |
小学音乐 |
11 |
博济、阿城、范海、高庙王、七级、侨润、石佛、四棚、十五里元、寿张、定水联校各1人 |
| |||
121 |
初中音乐 |
2 |
十五里元、西湖中学各1人 |
| |||
122 |
小学美术 |
14 |
安乐镇、博济、定水、范海、高庙王、金斗营、侨润、石佛、四棚、寿张、西湖、张秋、七级、十五里元联校各1人 |
| |||
123 |
初中美术 |
4 |
安镇、大布、李台、七级中学各1人 |
| |||
教 |
124 |
普通小学语文 |
7 |
国家承认的专科及以上 |
详见2014年阳谷县公开招聘人事代理人员应聘须知 |
金斗营联校1人,定水、范海、张秋联校各2人 |
|
125 |
普通小学数学 |
7 |
金斗营联校1人,定水、李台、张秋联校各2人 |
| |||
126 |
普通小学英语 |
4 |
张秋、李台联校各2人 |
| |||
201 |
小学语文 |
5 |
统招本科及以上 |
实验小学铜都分校5人 |
| ||
202 |
初中语文 |
2 |
实验中学铜都分校2人 |
| |||
203 |
小学数学 |
2 |
实验小学铜都分校2人 |
| |||
204 |
初中数学 |
2 |
实验中学铜都分校2人 |
| |||
205 |
小学英语 |
2 |
实验小学铜都分校2人 |
| |||
206 |
初中英语 |
2 |
实验中学铜都分校2人 |
| |||
207 |
小学体育 |
2 |
实验小学铜都分校2人 |
| |||
208 |
初中体育 |
1 |
实验中学铜都分校1人 |
| |||
209 |
小学音乐 |
2 |
实验小学铜都分校2人 |
| |||
210 |
初中音乐 |
1 |
实验中学铜都分校1人 |
| |||
211 |
小学美术 |
2 |
实验小学铜都分校2人 |
| |||
212 |
初中美术 |
1 |
实验中学铜都分校1人 |
| |||
213 |
小学信息 |
1 |
实验小学铜都分校1人 |
| |||
214 |
初中信息 |
1 |
实验中学铜都分校1人 |
| |||
215 |
初中政治 |
1 |
实验中学铜都分校1人 |
| |||
216 |
初中历史 |
2 |
实验中学铜都分校2人 |
| |||
217 |
初中地理 |
1 |
实验中学铜都分校1人 |
| |||
218 |
初中生物 |
1 |
实验中学铜都分校1人 |
| |||
|
小计 |
|
175 |
|
|
|
|
招聘岗位汇总表(卫生类)
类别 |
岗位 |
岗位 |
招聘 |
应聘条件 |
招聘单位 |
备注 | |
学历条件 |
专业要求 | ||||||
卫 |
301 |
临床医学 |
13 |
统招全日制本科及以上 |
临床医学 |
县医院 |
|
302 |
临床医学 |
9 |
中医院4人、妇幼保健院2人、疾控中心3人 |
| |||
303 |
临床医学 |
6 |
统招全日制专科及以上 |
卫校、三院各1人,二院、阿城卫生院各2人 |
| ||
304 |
临床医学 |
13 |
博济桥、七级、范海、郭屯、定水、李台、西湖、翟庄、四棚卫生院各1人,石佛、闫楼卫生院各2人 |
| |||
305 |
护理学 |
17 |
统招全日制专科及以上 |
护理学 |
县医院13人,卫校、二院各2人 |
| |
306 |
护理学 |
17 |
统招全日制专科及以上 |
七级、张秋、郭屯卫生院各2人,十五里园、石佛、闫楼、四棚、博济桥、四院、李台、侨润、翟庄、高庙王、金斗营卫生院各1人, |
| ||
307 |
医学影像技术 |
13 |
统招全日制专科及以上 |
医学影像技术 |
卫校、安镇、大布卫生院各2人,三院、范海、李台、侨润、西湖、高庙王、寿张卫生院各1人, |
| |
308 |
中医学 |
2 |
统招全日制本科及以上 |
中医学 |
中医院 |
| |
309 |
中医学 |
4 |
统招全日制专科及以上 |
卫生局健康教育所、三院、大布、高庙王卫生院各1人 |
| ||
310 |
医学检验 |
2 |
统招全日制本科及以上 |
医学检验专业 |
中医院1人、卫校1人 |
| |
311 |
医学检验技术 |
3 |
统招全日制专科及以上 |
医学检验技术 |
定水、闫楼、翟庄卫生院各1人 |
| |
312 |
口腔医学 |
2 |
统招全日制专科及以上 |
口腔医学 |
二院、李台卫生院各1人 |
| |
313 |
口腔医学技术 |
1 |
统招全日制专科及以上 |
口腔医学技术 |
范海卫生院1人 |
| |
314 |
康复治疗技术 |
6 |
统招全日制专科及以上 |
康复治疗技术 |
妇幼保健院、四院、七级、十五里园、大布、寿张卫生院各1人 |
| |
315 |
药学 |
8 |
统招全日制专科及以上 |
药学 |
博济桥、定水、郭屯、 |
| |
316 |
公共卫生 |
1 |
统招全日制专科及以上 |
公共卫生 |
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
| |
317 |
普通卫生 |
3 |
国家承认的专科及以上 |
卫生类专业 |
乡镇卫生院 |
| |
|
合计 |
|
120 |
|
|
|
|
附件3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及相关环节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公务员录用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依据本办法,按照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
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六)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报考者在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十条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第十一条 在试用期间查明报考者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录机关或者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录用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
任职定级后查明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分。
第十二条 报考者在录用过程中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报考者的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处理的,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予以记录、签字并存档。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事后认定与处理的,应当制作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告知书(式样附后),告知书应当寄送报考者,或者以公告形式送达。
第十四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公务员录用报考者诚信档案库。
第十五条 录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其中,公务员协助作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组织、领导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
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徇私舞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报考者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处理的机关(机构)进行陈述和申辩。取消录用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录用工作人员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其他工作人员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4
考 生 守 则
一、考生务于考前50分钟到达考点,在考点大门口接受金属电子探测仪检查(门口武警和工作人员考前60分钟开始检测)。进入考点后在考场所在大楼前列队,经核验证件进入考场。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
二、考试开始15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结束后方可交卷退场。
三、考试用笔由考场监考人员提供,考生只能用提供的考试用笔答题。考生除准考证、身份证外,不得携带手提包、书籍、资料和手机等通讯工具、计算机等电子产品及其他任何物品。如有携带的,必须全部放置在考场外或交由他人保管(丢失或拿错概不负责),否则不得进入考场。凡擅自带入考场的一经发现,按违纪处理,试卷判零分。
四、考生答题前,必须首先在试卷和答题卡规定的地方准确填(涂)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做任何标记。不按规定填(涂)信息点,在试题本、草稿纸上答题或不按要求答题的,答卷一律无效。
五、开考信息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六、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七、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等,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不准将试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八、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等候监场人员将试卷收好。无误后,根据监考人员指令依次离开考场。
九、考生必须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及辱骂、威胁、报复考试工作人员,作弊或违反考试规定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