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2005〕第6号)、《贵州省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黔人发〔2006〕4号)以及《遵义市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新增人员暂行办法》,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2011年我县从代课人员中公开考试招聘小学教师。为确保招考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简章。
一、工作原则及程序
招考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发布公告、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公示、聘用审批的程序进行。
二、岗位设置
本次招聘小学教师40名。
三、招考对象及条件
㈠对象
本县户籍中师学历或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我县公办学校代课人员。
㈡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恪守教师职业道德。
2.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3.报考人员须具有1周年以上的代课经历,且2011年6月30日仍在我县公办学校代课(2010年6月30日在俭坪乡中心小学的代课人员具有1周年以上代课经历可以报考)。
4.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3年10月30日以前出生),45周岁以下(1966年10月30日以后出生)。
㈢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非国家承认学历的人员;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3.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
4.不符合招考职位要求的相关条件人员。
四、报名及资格审查
㈠报名
1.报名时间:2011年11月29日—11月30日
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2.报名地点:正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录用调配股
3.报名所需材料及要求
⑴毕业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⑵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出具的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书面证明;乡镇中心学校同意报考的证明(注明代课时间及地点,校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并由县教科局审查后加盖公章。
⑶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⑷考试考务费150元。
⑸本人近期免冠小二寸照片4张。
报考人数与计划招聘人数(即开考比例)达不到3:1比例,则减少招聘计划。开考比例按报名时符合条件能获得准考证的人数为准,报名者由于自身原因未参加考试的,计入开考比例,其考试成绩均按“0”分计算。
㈡资格审查
由县招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考人员统一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考试。《笔试准考证》的领取时间为:2011年12月6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领取地点:正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录用调配股。
五、考试
考试分笔试和面试,笔试、面试均采用百分制计算。考试总成绩为100分。其构成为: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考试成绩实行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㈠笔试
笔试形式为闭卷考试,笔试内容包括专业知识和综合知识两部分,其中专业知识占70%、综合知识占30%。专业知识考试范围:小学语文、数学教材,近期中师教心学教材。综合知识考试范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
1.笔试时间:2011年12月7日上午:8:30—11:00
2.笔试地点:见《笔试准考证》
若遇报考人员笔试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末位并列人员共同进入面试环节。
㈡面试
1.根据计划招聘人数按笔试成绩由高到低顺序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对象,面试采用现场答辩或情景模拟方式进行。
2.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若遇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取面试成绩高者进入体检。
报考人员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准考证参加考试。
六、体检
体检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1:1的比例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及《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执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规定执行,体检不合格的,按考试总成绩依次递补进行体检,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七、考核
考核由县招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考核对象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情况进行考核,同时复查其报考资格。在考核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县招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取消报考人员的拟聘用资格:
㈠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人员;
㈡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㈢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
㈣不符合报考职位资格条件的人员;
㈤经县招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不能聘用的人员。
考核中发现有不合格的,由县招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等额递补进行体检、考核。
八、公示
根据报考人员的考试、体检及考核结果,由县招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考核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人事管理权限确定拟聘用人员,并在正安政府网公示7个工作日。对拟聘用人员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县招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查。
九、聘用
㈠经考试、体检、考核、公示合格者,根据考试总成绩择优等额聘用。
㈡已进入聘用范围的人员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选择岗位,五年内不得调整工作岗位。
㈢报考人员聘用三年后(含试用期),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调整到工勤人员岗位工作。
㈣招考工作由县招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拟聘用人员名单报县招考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㈤聘用人员与县教科局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按照相关规定确定,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后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试用期待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㈥聘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到用人单位报到。拒不报到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等额递补进行体检、考核、公示并办理聘用手续。
十、纪律与监督
整个招考过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各界监督。如有违纪情况发生,对报考人员取消聘用资格,对违纪的工作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十一、本简章由县招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县招考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若遇重大争议事项由市招考小组裁决。
咨询电话:0852-6402538
监督电话:0852-6423996
正安县招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