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县教育工作的需要,经县人民政府同意,面向社会公开招考聘用高中教师、职业高中实习指导教师、小学教师、幼儿教师。为确保招考聘用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遵义市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公开考试招聘新增教师实施办法》要求,结合习水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招考聘用简章。
一、招考聘用教师名额和编制属性
招考聘用高中教师11名(含职高5名实习指导教师),小学教师20名(其中招聘双语教师3名、定向招聘2000年以来因政策清退的代课人员2名),幼儿教师9名,均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具体职位设置情况见附表。
二、招考聘用的对象、条件
(一)对象
1、高中教师招考聘用对象
(1)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有高中教师资格的应、往届毕业生。
(2)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机电相关专业、建筑管理相关专业、旅游与酒店管理相关专业、白酒酿造相关专业、采矿技术相关专业的应往届毕业生,可报考习水县职业高中的相关职位。
以上报考人员所学专业须与所报职位的专业一致或相近。
2、小学教师招考聘用对象
(1)习水县户籍或生源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且具有小学及以上教师资格的应、往届毕业生。
(2)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小学及以上教师资格,现仍在习水县公办学校代课一年及以上,且2011年6月30日前至报名时是习水县户籍人员。
(3)2000年以来因政策清退,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曾在习水县公办学校连续代课三年及以上且属习水户籍的人员(招聘名额2名)。
(4)习水县户籍或生源的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及以上学历,应往届苗族毕业生方可报考苗汉双语教师职位。
3、幼儿教师招考聘用的对象
(1)习水县户籍或生源全日制普通师范学院(校)幼儿教育、学前教育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幼儿教师资格或小学及以上教师资格的应往届毕业生。
(2)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幼儿或小学及以上教师资格,曾在本县公办学校代课一年及以上的2011年6月30日前至报名时是习水县户籍的人员。
(二)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纪律、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3、五官端正,身体健康,身体条件符合岗位所需求。
4、年龄在18周岁(1993年8月31日以前出生)至35周岁(1976年9月1日以后出生)。习水县户籍或生源,且曾在本县公办学校代课一年及以上的人员(不含本县招募支教的青年志愿者),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以下(即1966年9月1日以后出生)。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报考:
(1)习水县行政事业单位在职的正式人员(含习水县历年招聘的特岗教师);
(2)受立案调查侦查尚未结案的;
(3)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
(4)被开除公职未满5年的人员;
(5)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人员;
(6)不能按照招聘程序及时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毕业生学籍档案的;
(7)不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相关条件的人员。
三、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1年10月17日--2011年10月19日。
2、报名地点:习水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3、报名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毕业证书、教师资格证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
(2)有效身份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带有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要求习水户籍的需同时提供习水户籍依据)。
(3)代课人员须提供县教育科技局审核认可的代课学校出具的代课证明(由所任教学校出具证明,按学期提供工资册和课程表复印件,校长和经办人在提供的资料上签上“与原件相符”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后,再由学校所属中学审查,校长签名盖章后报教科局审定);现仍在民办学校签有合同任教的人员,须提供所在学校同意报考的证明。
(4)本人近期同底彩色免冠1寸照片4张。
(5)2000年以来按政策清退的代课人员(提供学校出具何时清退的证明;按学期提供工资册和课程表复印件,校长和经办人在提供的资料上签上“与原件相符”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后,再由学校忽属中学审查,校长签名盖章后报县教育科技局审定)。
(6)报名费100元。
(二)资格审查
报名结束后由县招聘教师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进行资格审查。招考职位和报名数必须达到1:3的比例,达不到1∶3比例的,则对该职位计划予以调整或取消,调整情况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报考人员原报考的职位被取消后,经本人同意,可调整到符合报考条件的其他招聘职位参加考试。资格审查合格后公示准考人员名单。
(三)准考证发放
2011年10月21日下午,考生凭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和缴费收据,在习水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领取准考证,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四、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说课两部分,笔试和说课均采用百分制计算。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说课成绩占总成绩的40%。折算时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报名后由于自身原因未参加考试者,计入开考比例,其各项成绩均按“0”分计算。
(一)笔试
1、笔试采用闭卷考试的方式。笔试考综合知识和专业知识。综合知识考试的范围包括:政治理论与教育政策、法律基础知识、事业单位基础知识、教师职业道德、科技常识、人文历史常识等方面的基本知识。专业知识考试的内容:报考高中、小学、幼儿各学科专业对应的相关知识。综合知识占笔试成绩的30%,专业知识占笔试成绩的70%。由县招聘教师领导小组组织命题(苗汉双语教师、政策清退的代课人员笔试时考小学语文卷)。
2、笔试时间:
(1)高中教师:2011年10月22日上午9∶00—11∶30
(2)小学、幼儿教师:2011年10月23日上午9∶00—11∶30
3、笔试地点:见《准考证》。
笔试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分类别、分学科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名,并予以公示。
(二)说课
笔试结束后,所有参加笔试的考生均进入说课。说课主要考察思维能力、口头表达能力、仪表仪态、行为举止以及教育思路、教学设计、教学过程、教学方法、教学基本功、教学特色等教育教学活动过程。
苗汉双语教师说课时以苗语说课为主。
说课方案、说课时间和说课地点另行通知。
说课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分类别、分学科按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名,并予以公示。
根据招考学科职位名额1:1.5的比例,分类别按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员(末位总成绩出现并列的,取笔试成绩高者作为体检对象;笔试成绩与说课成绩均相同的,重新组织说课)。
五、体检
总成绩公示后,组织体检人员到县招聘教师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的县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2007年2月>)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人社部发〔2010〕19号)规定执行。在医院确认体检结论的5个工作日内,将体检不合格的项目告知体检不合格人员。初次确认不合格的,如本人提出申请,经县招聘教师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复查一次。复查仍不合格的,在该职位(学科)进入说课的考生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体检者,取消体检资格,在该职位(学科)进入说课的考生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六、考核(政审)
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考核(政审)对象,由县招聘教师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考核(政审)对象进行考核,写出考核(政审)报告,并将考核(政审)结果告知被考核(政审)对象。考核(政审)对象在考核前应提交的资料:应届毕业生提交毕业证、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已婚者提供所在乡镇计生办出具的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证明;未婚者提供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在考核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县招聘教师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取消考生的录聘资格,在该职位(学科)进入说课的考生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进行体检、考核。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
3、有犯罪前科、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被司法机关确定为犯罪嫌疑人;
4、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报考资格的;
5、报考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6、经县招聘教师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不能聘用的其它情况。
七、公示
考核(政审)结束,由县招聘教师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考核(政审)合格的考生,分类别、分学科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由考生选定拟聘职位后,在习水县教育网和习水县政府网站等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对拟聘用人员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县招聘教师工作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组织进行调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考生,取消拟聘用资格,在该类别、该学科进入体检的考生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等额递补考核。
八、聘用审批
对拟聘人员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经县人民政府确定,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聘用中考生自动放弃聘用资格的,不再递补。
拟聘人员在通知15日内不按时到岗的,作自动弃权。
九、纪律
招考聘用工作接受社会各届监督,县纪检监察机关全程监督。
在招考聘用工作中,要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守纪律,按照政策规定、条件标准、工作程序,严格把关,不准擅自改变已公布的职位条件,严守考试纪律,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现象。如有违纪情况发生,对违纪的相关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对考生有作弊行为的,取消聘用资格。
监督电话:0852-2527441(县监察局)、0852-2520216(县教育科技局纪检监察室)、0852-2522830(县人社局纪检组)
十、未尽事宜由习水县招聘教师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十一、本简章由习水县招聘教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852-2520213(县教育科技局)
0852-2525003(县人社局)
附:附表一.doc
习水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习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一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