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成绩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30%+试讲成绩×30%+专业技能测试成绩×40%。在试讲和专业技能测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指标数1︰1的比例确定签约对象。若总成绩相同,以专业技能测试成绩高的为签约对象。考试成绩以及参加体检人员名单于专业技能测试结束3个工作日内在海曙区教育局门户网站公布。
(三)签约
第一类岗位于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结束后,拟聘用人员与海曙区教育局签订就业协议。第二类岗位于专业技能测试结束后,拟聘用人员与海曙区教育局签订就业协议。若有放弃签约造成岗位空缺的,在试讲和专业技能测试(第二类岗位)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具体工作单位按考生在报名登记表中填报的志愿进行分配。针对同一个招聘岗位涉及多个学校的,考生报名时可选择填报两所平行志愿学校,分配时按照“双向选择”的方式进行录用。如两个平行志愿学校都没有录用,则由区教育局统一调配,如不服从调配的不予录用。
签订就业协议后,应聘人员还须参加下一步的体检和考察。除协议书约定的条款外,如应聘人员体检、考察不合格,就业协议则自动解除。
(四)体检
体检标准和程序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体检工作按《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体检时间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个人承担。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或体检结果不合格者淘汰。体检合格者进入考察。
(五)考察
考察由海曙区教育局组织实施,参照《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等公务员录用考察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考察不合格者淘汰。自愿放弃考察者,须在考察名单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曙区教育局递交书面申请。
(六)公示与聘用
考察合格后,对拟聘用人员在海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曙区教育局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被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聘用资格。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公示期满,对拟聘用人员无异议或反映问题经查不影响聘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拟聘用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
在办理聘用或人事关系转移手续时仍将审核档案资料,若发现拟聘用人员档案资料有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将取消聘用资格。
四、注意事项
(一)应聘人员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如有作假,一经查实,取消应聘或聘用资格。
(二)不能按规定提供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毕业证书(学历学位认证书)上的学历、专业与报考岗位所要求的学历、专业不相符的,取消聘用资格。
(三)在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21年应届毕业生不得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四)被聘用人员按有关规定实行试用期,期满经考核不能胜任教育工作的,解除聘用合同。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在聘用起两年内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届时未取得的,解除聘用合同。被聘用人员在签约学校至少工作满5年。
(五)由于体检、考察、公示、聘用等原因造成拟聘用人员空缺的,空缺名额不再递补。
(六)在选拔程序各环节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35号令)处理。
五、防疫相关事项
(一)有以下情形的考生须在现场确认时主动告知报考单位,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现场资格确认前14天内有国(境)外旅居史的考生,须提供国内第一入境地签发的“解除隔离医学观察通知书”,以及核酸和血清IgM抗体检测均呈阴性的证明材料;自2020年9月27日以来有青岛旅居史的考生,须提供到达宁波前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材料;
2.既往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除提供现场资格确认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材料外,还须出具肺部影像学检查无异常的证明;
3.考前7天内有发热呼吸道症状的,须提供核酸检测阴性的证明。
(二)考生应当服从配合疫情防控要求和考试现场组织工作,因疫情防控等原因无法参加考试的,视为缺考。仍处在隔离治疗期的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以及集中隔离期未满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健康码”或“甬行码”非绿码的考生,以及初试、面试前14天内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三)考生应当如实填写《考生健康申报表》(附件6),并履行个人健康证明义务及防疫相关要求事项。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的,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疫、询问、查询、送诊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相应资格,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有关招聘信息请随时关注海曙区教育局门户网站(/col/col1229100614/index.html)
咨询电话:0574-87070376;0574-87195724
监督电话:0574-89188317(海曙区纪委区监委派驻第四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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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教育局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