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春季重庆长江师范学院招聘具有博士学位教师公告【62人】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校战略,优化学校师资队伍结构,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重庆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市人社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等6个公开招聘配套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及方式
本次招聘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计划
本次共公开招聘工作人员62名。具体招聘岗位、学科专业方向及数量见《长江师范学院2019年春季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一览表》(附件1))
三、招聘范围及条件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教书育人理想,责任感强,乐于奉献。
(三)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年龄要求:原则上要求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具备正高级职称者年龄可放宽到50周岁,其他特殊岗位、特别优秀及紧缺人才,经市人社部门同意后,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放宽年龄条件。年龄计算日期截止简章发布之日。
(五)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较强的实践应用能力和科研工作能力,在校学习期间学习成绩优良,工作期间工作业绩突出,未受过任何处分。
(六)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回避要求和审批机关确认的其他条件。
以下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我市公费培养、定向到乡镇教育机构就业,未满服务期限或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培养及就业协议的师范生;尚未建立人事关系但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已按程序完成体检或考察的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2019年应届全日制毕业生;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正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且未毕业的本科生、研究生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报考。2019年应届毕业生,须在2019年7月31日前取得相应毕业(学位)证书。在国外境外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学位)的人员,其学历(学位)须在报名截止前获得,并取得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报考人员与现工作单位(岗位)有最低服务期限约定或最低服务年限要求以及有其他报考相关限定的,从其规定。
(七)专业审核有关事项
专业条件参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普通高校专业目录和《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下半年修订)》(附件4)(均简称《专业参考目录》)审核报考专业。
因不同学历层次致使同一专业称谓不一致的,视为符合专业要求。未纳入《专业参考目录》,但经认定属同一专业的,经审核同意可视为符合专业要求。与招聘简章明确的《专业参考目录》中专业称谓不一致,但经负责资格条件审查的单位审核认定,与招聘专业设置要求一致的可视为符合专业要求。
考生报名时应诚信、准确、规范填写毕业证书载明的所学专业。
四、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
报名时间为简章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下午5:30止。应聘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岗位进行报名。
本次公开招聘采用网上报名方式。应聘人员填写《长江师范学院2018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附件2)和《长江师范学院2019年应聘人员个人信息表》(附件3),附上本科以来的学习工作经历、承担科研项目、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获得奖励等简历材料和未来研究计划的电子稿,打包发送至rscrc@yznu.cn,邮件主题格式为“毕业院校+毕业时间+姓名+职称+学科+学科方向+岗位名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报名应聘并参加考试考核。
(二)资格审查
学校人事处组织专家对报名人员受教育背景、专业能力、科研能力和发展潜力等条件进行审核。各岗位报名审核合格人员名单,于2019年3月5日之前在长江师范学院人事处主页公布。
(三)考试考核
审核合格人员可在2019年3月6日至3月10日期间来校考核。考试考核采取现场专业技能测试或答辩的方式进行,由学校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考核组,重点测评应聘者的适岗能力,主要考核应聘者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考试考核中形成竞争的岗位,采用量化计分方式,从高到低择优拟聘,满分100分,考试考核成绩低于60分者,不得确定为体检人选。考官对考生考试考核成绩评定在60分以下、90分以上的,须在评分表中说明理由;考生考试考核最后结果在60分以下、90分以上的,招聘单位应写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考试考核中未形成竞争的岗位(等额),通过票决方式,须有考核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可确定为体检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