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4日14:30--17:30,凭本人身份证(含有效临时身份证)在普格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13办公室领取,考试当日持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不含过期身份证、过期临时身份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到准考证指定的考点参加考试。在规定时间内未领取准考证者视为自动放弃。
4、笔试地点:
按准考证确定的地点。
(三)考试时间:
2012年8月5日(具体时间见准考证)。
(四)政策性加分:
1、少数民族考生在笔试成绩按比例折合后加1分。
2、截止报名时,参加国家、我省和市(州)“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及“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且在农村、社区基层服务期满的志愿者。服务期满且经县级组织、人社部门考核合格的志愿者报考事业单位的,在乡镇及以下基层每服务满1周年,在按比例折合后的笔试成绩中加2分。以上加分可累积计算,但加分最高不超过6分。
3、截止报名时,2007年以来全省从高校毕业生中统筹选聘到村(社区)任职、并与县(市、区)人社部门签订聘用合同、在村(社区)任职满两年以上(截止报考时间)、年度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社区)干部,每工作满1周年,在按比例折合后的笔试成绩中加2分,被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评为优秀的在笔试成绩按比例折合后另加3分,加分最高不超过6分。
4、加分注意事项:
申请加分的报考者请务于2012年8月1日17:30以前,持服务所在地县级组织、人社部门、县以上团委出具的证明、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材料、服务证书、有效身份证原件、有效临时身份原件及复印件送交至报名点审查,逾期不再受理、责任自负。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加分。
(五)公布成绩及面试人员名单:
2012年8月6日下午以张榜的方式向考生及社会公布笔试成绩(加分排名情况一并公布,报考同类职位的按笔试成绩加政策性加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面试人员)。8月7日以张榜(或电话通知)的方式公布拟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六)面试:
面试成绩为100分,占总成绩40%;报考教师的面试成绩达低于60分的不予考核。
1、面试形式:教师上课,随机抽取报考学科课题,现场备课、上课。医生:结构化面试。
2、面试比例及缴费:
招考职位按面试人数2:1比例进行。面试时需携带笔试准考证,本人有效身份证,每人缴面试费80元。
3、面试时间及地点:
参加面试的考生请于2012年8月8日18点前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面试通知书。面试时间为2012年8月9日,具体时间及地点见《面试通知书》。
(七)面试及总成绩公布:
适时以张榜方式(电话通知)公布面试成绩及考试总成绩。
(八)体检人员名单公布及体检:
8月9日下午,按总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体检人员,以张榜或电话方式向考生及社会公布体检人员名单。同类岗位按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确定体检人员。
教师按《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标准体检(包括尿检),医务人员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进行体检(包括尿检);当总成绩出现并列无法确定进入体检人员时,按笔试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确定。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九)考核:
考生由所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核,同时调阅学籍档案。
(十)递补:
聘用人员因本人自愿放弃,或因体检、考核不合格等原因,可在出现上述情况30日内按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如总成绩排名出现并列时,以笔试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到低确定递补对象。
(十一)公示:
通过笔试、面试、体检、政审合格,确定聘用人员后,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十二)聘用:
按照《凉山州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暂行办法》规定,新聘人员实行试用期一年。试用和正式聘用须服从组织安排,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办理聘用手续,签订《普格县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应届毕业生若不能在2012年9月31日前提供真实有效的学籍档案将取消聘用。应考者一经聘用,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其相关工资及福利待遇;聘用后,在普格县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服务年限未满者不得调离本县。
六、纪律与监督:
为维护招聘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整个招聘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普格县招聘领导小组具体实施,县纪委、县监察局对整个招聘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整个招聘工作严格执行人事工作纪律,防止和杜绝不正之风,对违反规定招聘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聘用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监督电话:0834-4773820(县纪委)
七、咨询电话: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834)-4773007
县教育体育局(0834)-4775095
县卫生局(0834)-4773121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0834)-4773485
附:《普格县2012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试岗位表.doc》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本公告由中共普格县委组织部、普格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普格县教育体育局、普格县卫生局、普格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