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我区教育事业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皖人社发[2010]78号)等有关规定,经区政府同意,2012年滁州市南谯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58名中小学教师和6名幼儿教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组织领导
招聘工作在区政府和南谯区教师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南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谯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南谯区教育局共同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二、招聘原则
招聘工作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三、招聘岗位
具体岗位详见附件一:《2012年度南谯区学校招聘教师计划表》(以下简称《计划表》)。
四、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具有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且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条件;
5、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年龄、工作经历及专业、技能等条件(详见《计划表》)。年龄计算:中小学教师年龄30周岁以下,即1981年7月27日以后出生;幼儿教师年龄25周岁以下,即1986年7月27日以后出生(其他涉及年龄问题的以此类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现役军人;
(2)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违纪行为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
(3)报考招聘岗位聘用后即构成《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规定的回避关系的;
(4)按相关规定不符合本次招聘条件的人员。
五、招聘程序和方法
公开招聘工作按照以下步骤组织实施。
(一)信息发布
招聘教师公告于2012年7月21日在滁州市南谯区政府网、滁州市南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南谯区教育局网站及相关媒体上统一发布。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为2012年7月28日—8月1日,每天上午8:00—11:30,下午15:00—17:30;地点在滁州市南谯区教育局人事股(滁州市东坡西路,龙蟠小学2号楼2楼人事股办公室)。
咨询电话:0550-3113221。
2、应聘人员需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和与所报岗位资格条件要求一致的学历、学位、教师资格证书等材料。其中:应届毕业生毕业证等材料尚未取得的,须提供学生证原件、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以及所在学校盖章的“2012年毕业,现已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待发”的书面证明材料等,聘用之前仍未提供报考岗位要求相关证书的,取消其聘用资格。以上各项报名证件和证明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经我省统一组织、服务期满(含2012年服务期满)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含服务期满二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以及中央和外省组织选拔的安徽籍“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按规定兑现加分政策,每科加2分。报名时须携带相关服务证书和材料在报名现场审核并填写相关表格,逾期不再补办。大学生“村官”应提供由省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特岗教师”应提供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三支一扶”人员应提供由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省级“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构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大学生服务西部志愿者应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原件和复印件;2012年服务期满未取得证书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提供市、县两级服务基层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应聘人员须填写《南谯区学校招聘教师报名资格审查表》(详见附件二),同时提交一寸近期正面免冠同底照片四张。
4、应聘人员按招聘岗位进行报名,每位应聘人员限报一个岗位。应聘同一岗位的须形成竞争,报考人数与岗位招聘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1。不足开考比例规定的,取消或核减该岗位招聘计划数。报考人员一经确认报考岗位,不得改报其他岗位。
5、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9〕118号文件规定,按每人每科45元标准收取考试费用。
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可以享受减免笔试费用的政策。办理减免手续时,报考人员应携带以下证明材料: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提供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提供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上述人员均须同时提供能够证明其与家庭所属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户口簿等)。
6、报考人员填写的信息必须与本人实际情况、报考条件和所报考的岗位要求相一致。凡弄虚作假或虽通过资格审查但实际情况与报考条件规定不符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聘用等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