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155 号)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12〕79 号)文件精神组织特岗位教师招聘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接受监督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在招聘工作中循私舞弊,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要按照公办教师的录用管理要求,对特岗教师进行管理,包括及时办理录用手续、建立人事档案、考核、晋升职务、核定工资福利、户口等,确保特岗教师享有公办教师同等待遇。
(三)要规范中央、自治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规定核定特岗教师的工资标准,实行统一发放、集中支付,保证特岗教师享受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的工资待遇和所有的津贴补贴。要主动关心特岗教师工作、生活,为特岗教师提供相应的周转住房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四)特岗教师在聘期内,由县教育局对其进行跟踪评估。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给予表扬;对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对不适合继续在教师岗位工作的,应及时将其调整出教师队伍并相应取消其享受的相关政策。
(五)特岗教师服务期为3 年,服务期满考核转岗工作严格
按照《关于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服务期满考
核转岗工作的通知》(桂教师范〔2009〕21 号)执行。3 年聘
期内,没有教师资格证的特岗教师须积极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并
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对于服务期满3 年且还未取得相应教师
资格证的特岗教师,3 年后不能转岗。
(六)特岗教师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
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
发〔2005〕18 号)、《人事部等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
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
发〔2006〕16 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
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
15 号)和《关于印发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
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15〕243 号)规定,自主申
请相关优惠政策。
七、其他事宜
本公告由平果县教育局、平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有关工作安排如有变动,以最新公告为准。
招聘工作咨询电话:
平果县教育局人事股 0776-5831042
监督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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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果县教育局 平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