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拟招聘人数,按考试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签约人选。考试考核总成绩低于70分的不得确定为签约人员。拟聘用人选须在招聘单位服务5年及以上。拟聘用人选与招聘单位现场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中明确违约行为以及违约责任。
(五)体检及考察
已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考生毕业后持当地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部门发给的就业报到证、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套和《重庆市南岸区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表》,于2017年7月10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到南岸区人事考试服务中心报到,并接受资格复审,未按要求接受资格复审的拟聘用人员,视同自动放弃,并应履行违约责任。资格复审不合格或未按要求接受资格复审的,取消聘用。具体报到地点:重庆市南岸区茶园广福大道12号南岸区行政服务中心B区1号楼10楼1004室。
资格复审合格的考生参加体检,体检时间地点及要求由南岸区人事考试服务中心另行通知。未按规定时间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并应履行违约责任。
体检标准参照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以及《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等文件规定,并结合岗位实际要求执行。
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体检者承担。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复检费用由体检者承担,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不再组织二次复检。
体检合格人员由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教委、招聘单位对其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统一组织考察,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审。
若因考生资格条件复审、体检、考察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以及考察以后环节出现的缺额,不进行递补。
(六)公示
体检、考察合格的拟聘人员,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招聘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专业、毕业时间、毕业院校、考试考核总成绩、拟聘用岗位等。
(七)聘用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人员,报区人力社保局审批同意聘用后,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文件规定签订《重庆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确立聘用关系,完善聘用手续。
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的人,取消聘用资格。
2017年应届毕业生在2017年7月10日后仍未取得相应学历的,不予聘用。暂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拟聘用人员(即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考生),须在一年试用期内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否则取消聘用资格。
聘用人员须在招聘单位服务5年以上,未满服务期的,取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
五、纪律要求
公开招聘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宽、社会影响大,对招聘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人事工作纪律,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各招聘单位在招聘工作中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认真考察,确保所遴选的人员品学兼优、德才兼备,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本简章由南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岸区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南岸区人事考试服务中心:62986603
南岸区教委人事科:62900046
附件:
1.南岸区面向2017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岗位设置一览表
2.南岸区面向2017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报名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