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进步,品德优良,遵纪守法。
3.爱岗敬业,服从组织安排。
4.符合岗位要求的年龄条件(18周岁及以上为1998年9月19日以前出生,30周岁及以下为1985年9月19日以后出生,35周岁及以下为1980年9月19日以后出生)。
5.具备相应岗位要求的学历、专业及其他条件,详见《山西省高平市2016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及条件一览表》(附后)。
“服务基层项目专门岗位”用于公开招聘参加山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含晋西北计划)等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人员,以及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服务期两年,考核合格,现仍在职)的人员。退役的全日制大学生士兵,可按照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对待,报考服务基层项目专门岗位。“服务基层项目专门岗位”报名出现空岗或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合并纳入同单位同专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岗位,不再延长报名时间。
6.身体健康。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报考;在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不得报考;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职人员不得报考;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役军人不得报考;现在校就读的学生不得以原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高平市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得报考;具有法律规定不得报考的其他情形。报考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岗位。
以上现役、试用期、服务期等有关资格条件中的时间计算,除有专门规定外,均以2016年9月19日为截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