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江西宜春上高县县级医院招聘公告【38人】
为满足县级医院补充医疗专业人员的需要,今年将组织实施县级医院面向全社会自主招聘医疗专业人员工作,特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招聘工作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理论考试的方法进行。
二、招聘的专业和人数
共计划招聘医疗卫生专业人员38名充实到县级医院,其中县人民医院15名(临床医生5名、影像1名、B超1名、检验1名、药剂1名、儿科护理4名、助产士1名、设备科1名);县中医院18名(临床医生3名、影像2名、精神科2名、检验1名、护理8名、助产士2名);县妇保院5名(妇产科医生2名限女性、儿科医生1名、B超1名、助产士1名)。临床医学专业可报考影像。
报考人数与选用计划的比例为临床、医技、助产专业2:1,护理和其他专业3:1,如达不到比例要求,则核减相应的招聘计划。
三、招聘医务人员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遵守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品行。
2、热爱医疗卫生工作,服从分配。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技能。
4、五官端正,身体健康的全日制普通医学类院校毕业生。
5、医生系列人员年龄在30周年以下(1988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大专以上学历,部分招聘职位的临床医学专业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6、护理专业人员年龄在28周年以下(1990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大专以上学历,2017年前毕业生须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证(以网上发布为准)。本专业限上高户籍或已在本县乡镇卫生院工作者(须提供工作证明)。
7、检验、药剂专业人员年龄在28周年以下(1990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8、助产专业人员年龄在28周年以下(1990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有助产专业的毕业证书。
9、设备岗位人员年龄在28周年以下(1990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专业为生物医学工程或医用电子仪器与维修。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聘用: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2)参与各种非法组织活动的;
(3)提供假原件或涂改原件者。
(4)法律、法规规定不宜聘用的其它情形。
11、现为本县内医疗卫生单位招聘的卫技人员,报名需经单位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加盖单位公章,否者将取消资格。
四、选用程序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8年7月25日-26日。
2、报名地点:县卫计委四楼会议室
3、报名要求:应届毕业生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高校学生证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计划生育证明;历届毕业生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执业医师证、护士资格证、专业技术资格证、计划生育证明等有效证件,在报名点按职位填写《报名登记表》,同时交近期免冠2寸彩照2张,允许委托报名。
计划生育证明需由户籍所在地计生办或计划生育管辖地计生办开具,必须注明“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4、资格审查:由县选用卫生专业干部领导小组对报名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凡符合招聘条件的,发放准考证。
(二)考试
1、招聘考试采取理论考试方式进行,理论考试由县选用卫生专业干部领导小组统一命题、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地点、统一阅卷评分。
2、理论考试时间:2018年8月3日上午8:30-10:30,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3、有关考试事项:
(1)采取理论考试一次性通过,总分100分,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选用人员的体检名单,考试成绩相同时,已取得执业医师证的优先。
(2)考试内容为相关医学知识。
(3)按招聘计划数,最后一名考试成绩相同的优先录取有执业资格证的,若均具有执业资格证的一并录取。
(4)理论考试入围者,如自愿放弃录取的,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5)同一考生只能报考某个单位的一个岗位,多报无效。
(三)体检
1、体检时间和地点:2018年8月15日,在县疾控中心进行。由用人单位负责通知考生。
2、体检标准参照录用国家公务员的体检标准。
3、因体检不合格等出现的空缺,由用人单位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四)聘用
1、各用人单位将考试和体检合格后确定的名单提交县选用专业干部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聘用人员。
2、聘用人员试用期三个月,期满后按用人单位管理规定签订聘用合同。
五、管理和待遇
此次招聘人员实行聘用制管理,并到县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工资、福利、考核按各用人单位管理方案执行。联系电话:县人民医院2511160县中医院2503996县妇幼保健院7229813
六、其他事项
有关本次招聘的其它相关信息,今后将在网站:http://220.176.172.174/list.aspx?id=3&did=83(上高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县卫计委)以及上高县卫计委微信公众号“上高卫计委”进行公告,不再另行通知。
附件下载>>>
2018年县级医院面向社会自主招聘医疗专业人员职位表.docx
上高县选用卫生专业干部领导小组
二0一八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