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贯彻落实全区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扩大行政执法监督覆盖面,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09年修订)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决定面向全县选聘百名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选聘条件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二)对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执法程序有一定的了解,热心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三)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敢于坚持原则,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五)无刑事处罚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六)非在职的行政执法人员。
二、工作职责
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持《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证》,协助政府法制机构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一)按照监督区域范围,向县政府法制机构反映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违法行为;
(二)向县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其他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三、报名方式
自公告之日起,参聘人员从政府门户网站公告公示栏下载附件《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登记表》并按要求填写,于2017年6月30日前报送至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四、审核与公示
报名结束后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将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并对拟聘用人员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天。
五、聘任
公示期内无异议后,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将向聘用的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颁发《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证》。
联系地址:县人民政府党政大楼416室
联 系 人:李月伟
联系电话:0471-7191358
行政执法义务监督员登记表.doc
201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