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呼和浩特市2015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公开招考40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2015年度退役士兵进入市属事业单位安置。现将考试考核工作的有关事宜公布如下:
一、招考对象
2015年度市本级接收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符合相关政策的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含2009年冬季入伍赴西藏服役退役士兵和大学生退役士兵〉和2015年春季转业士官)。
二、招考计划
2015年度市属事业单位考试考核安置退役士兵40名(其中大学生退役士兵4名)。具体岗位见考试考核岗位安置计划表。
三、报名时间、地点
(一)时间:2016年11月3日—4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二)地点:呼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新城区丁香路2号-内蒙古政协东巷)。
(三)联系电话:4668405 6511071 6510480
四、报考资格审查
报名时,须先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与报名在同一地点。资格审查通过后,领取《同意报名通知单》。审查报考资格时,需提供以下证明证件:
(一)居民身份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等证件。
(二)是大学生退役士兵的还需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三)服役期间因公或因战被评为残疾的还需提供残疾军人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是烈士子女的还需提供烈士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本人与烈士关系证明。
(五)服役期间个人荣获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还需提供立功受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立功奖章。
(六)服役期间个人获得嘉奖、优秀士兵的还需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服役期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还需提供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退役后参加呼和浩特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从业资格证书的还需提供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在报名时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申报表》交考核组入档。
(九)用人单位有其它要求的,还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由用人单位审核)。
五、报考志愿
报考人员凭《退出现役证》和《同意报考通知单》到指定地点报名并采集个人信息(有身份证的用身份证采集个人信息,无身份证的用退出现役证采集个人信息)。报名时,考生要详实、准确地填写《呼和浩特市2015年度市属事业单位考试考核安置退役士兵报名登记表》。
每个考生只能填报一个部门的一个岗位。每个岗位与报考人数的比例达到1:2以上(含1:2)方可开考,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岗位自动取消,已报考该岗位的人员重新选择其他岗位。符合大学生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报名后先参加考试考核,待总成绩排名公示结束,根据招考岗位总数等额确定拟录用人员后,由拟录用人员按总成绩排名进行岗位填报,成绩高者优先选择招聘岗位。
报名结束后,请于2016年11月10日到呼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民政窗口,凭《退出现役证》和准考证领取凭证,领取准考证。
六、考试工作
(一)考试工作由呼和浩特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市人事培训考试中心进行。
(二)考试科目:大学生退役士兵为综合素质测评,其他退役士兵为普通高中文化知识。满分100分。
(三)考试具体时间、地点见“准考证”。
(四)考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准考证、《退出现役证》,用身份证采集个人信息的还须携带身份证。
(五)考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只提供汉文试卷,考生可以用蒙古文作答,但同一试卷使用两种及以上文字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七、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由呼和浩特市民政局组织进行,依据退役士兵档案材料结合本人所持证件等材料进行确定。考核满分为100分。考核的项目和得分标准为:
(一)退役士兵军龄情况
最高分为42分,其中:义务兵20分;
服役期满一期的一级士官23分;
服役期满二期的二级士官26分;
服役期满三期的三级士官34分;
服役期满四期的四级士官42分;
未服满12年的士官,在前一期的基础上每多服役一年加1分;服满12年的士官,每多服役一年加2分。
(二)退役士兵立功受奖情况
最高分为14分,其中:
在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个人三等功以上的得14分;
在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个人三等功的得8分;
在服役期间获得嘉奖、优秀士兵的得2分;
此项以最高奖项得分,同一奖项只记一次,不累计计分。
(三)退役士兵伤残情况
最高分为14分,其中:
因战五级和六级伤残得14分,因公五级和六级伤残得10分;
因战七级和八级伤残得10分,因公七级和八级伤残得6分;
因战九级以下(含九级)伤残得6分,因公九级以下(含九级)伤残得4分。
(四)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
最高分为14分,其中:
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得14分。
(五)退役士兵服役期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情况
最高分为4分,其中:
国家高级职业资格得4分;
国家中级职业资格得3分;
国家初级职业资格得2分。
此项以最高项得分,不累计计分。
(六)退役士兵政治面貌情况
最高分为5分,其中:
共产党员(含预备党员)得5分;
共青团员得3分。
(七)退役士兵综合素质
最高分为3分,其中:
在服役期间受到警告以上处分,或在报到及待安置期间表现不良好的不得分。
(八)退役士兵参加安置部门组织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情况
最高分为4分,其中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取得国家高级职业资格的得4分;
取得国家中级职业资格的得3分;
取得国家初级职业资格或从业资格的得2分。
八、总成绩计算
考试成绩按50%计入总成绩;考核成绩按50%计入总成绩;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考生在总分的基础上加5分;符合赴西藏服役特殊优待政策的考生在总分的基础上加7分。总成绩=考试成绩×50%+考核成绩×50%+少数民族加分+进藏兵加分。
考试结束3天后,在报名地点公布考试、考核成绩。
九、拟录用人员确定
按照录用人数等额确定人选。同一岗位总成绩相同者,军龄长者优先;军龄相同者,奖项高者优先;奖项相同者,立功次数多者优先;立功次数相同者,立功受奖时间早者优先;立功受奖时间相同者,职业资格高者优先。按上述办法仍无法确定的,按年龄大小进行选择,年龄大者优先。大学生退役士兵选岗时如考试考核成绩相同,学历高者优先,学历相同的,参照上述办法进行。拟录用人员自愿申请放弃录用机会的,在该岗位上依次递补。考试考核安置工作期间,如发现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考试考核成绩的,取消资格,同时在该岗位上依次递补。
十、体检
市民政局组织被确定拟录用人员进行体检。体检项目或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对<关于明确公务员录用体检中肝脏生化标准的请示>答复的函》(国公考录函〔2010〕13号)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拟录用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体检、体检不合格或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录用资格,并依次递补。
十一、公示和录用
体检合格的拟录用人员在报名地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期限为7日。公示期满,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其录用资格,按相应程序进行递补;对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呼和浩特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凭录用文件出具安置介绍信,录用单位凭录用文件和安置介绍信到编制、人社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录用文件下发后,有自愿放弃录用资格的,不再进行递补。
考试考核进入事业单位的退役士兵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合同制管理,依法享受事业单位工资和各项保险、福利等待遇。
十二、纪律
考试、考核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对违反有关工作纪律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对违反考试、考核纪律,弄虚作假的报考者,取消考试、录用资格。
十三、监督
退役士兵考试考核工作由市纪检监察部门全程进行监督。
监督举报电话:
呼和浩特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4669328 4669110
市纪委派驻呼和浩特市民政局纪检组:5181023
市纪委派驻呼和浩特市人社局纪检组:5181231
本简章最终解释权归呼和浩特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呼和浩特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