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9]30号)文件精神,结合用人实际,现面向逊克县为劳动就业局招募专职劳动保障协理员12名,具体公告如下:
一、招募单位及岗位情况
逊克县劳动就业局是劳动保障协理员的主体单位,负责落实劳动保障协理员的相关待遇,具体岗位包括:奇克镇(原街道办)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专职劳动保障协理员、奇克镇所属社区(山湖社区、建国社区、金融社区、共建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专职劳动保障协理员、逊河镇逊河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专职劳动保障协理员、逊河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专职劳动保障协理员、车陆乡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专职劳动保障协理员、干岔子乡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专职劳动保障协理员。
二、招募计划
招募计划12名,其中奇克镇(原街道办)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专职劳动保障协理员2名、奇克镇所属社区(山湖社区1名、建国社区1名、金融社区1名、共建社区1名)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专职劳动保障协理员4名、逊河镇逊河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专职劳动保障协理员1名、逊河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专职劳动保障协理员2名、车陆乡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专职劳动保障协理员2名、干岔子乡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专职劳动保障协理员1名。
三、招募原则及方式
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选人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择优录取。
四、招募范围
面向逊克县招募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五、招募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无违法违纪记录。
2、热爱基层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字综合能力,能熟练操作计算机,综合素质好,身心健康。
3、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等情形人员,不得参加招募。
(二)岗位条件
1、具有逊克县辖区内户籍(不包括农垦、森工系统户籍人员)。
2、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
3、 年龄为35周岁以下(1982年3月17日以后出生)。
六、招募程序
(一)报名
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报名时本人须携带身份证、毕业证、报到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寸近期同版蓝底免冠照片3张,填写《逊克县劳动就业局招募专职劳动保障协理员报名资格审查表》一式一份(详见附件)。
报名时间:2017年3月17日至3月21日(不含双休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报名地点:逊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楼会议室
联 系 人:王宝刚、李明、曲文竹
联系电话:4454959、 15145670436、18714566336
(二)考试
对报名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报考条件的人选,通知考试,发放准考证。考试采取笔试的方式进行。考试时间、地点及有关事宜以《准考证》为准。
考试成绩在逊克县人民政府网站(www.xunke.gov.cn)公布,并在考点进行张贴。
考试试卷成绩为100分,考试内容为公文写作(占总成绩的40%)、时事政治(占总成绩的30%)、法律常识(占总成绩的30%)。
(三)体检
考试结束后,按招募名额1:1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选。如最后一名考试成绩出现并列,按公文写作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体检人员。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体检不合格或缺检者取消录取资格,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四)考核
由人社局、就业局、纪检委组成考核组,对体检合格者进行考核。考核将通过社区、学校进行了解和个别谈话,并查阅档案等方式进行,重点考核参加招募者在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业务能力等方面的表现,同时复查报名资格。
(五)公示和录取
通过考核确定拟录取人选,经逊克县为劳动就业局招募专职劳动保障协理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在逊克县人民政府网站(www.xunke.gov.cn)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劳动就业局培训合格后,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选岗,按有关规定办理录取手续。
七、相关待遇
录取后,被录取人员与劳动就业局签订劳动保障协理员聘用协议书,服务期限为二年,合同期满后,在考核合格的前提下,根据双方自愿可以续签合同。每人每月岗位补贴1385元,并为其缴纳养老、失业、医疗、 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用按规定比例分别由劳动就业局和被招募人员承担。
八、招募纪律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取消录用资格。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招募资格的;
(二)被招募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纪情形的。
九、本方案由逊克县劳动就业局招募专职劳动保障协理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逊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