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作需要和相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拟第二批公开招聘6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作原则
招聘工作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条件、公开报名、公开笔试、公开面试、公开聘用。按照制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公告、报名及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确定拟聘人员、公示招聘结果、办理聘用手续的程序进行。
二、招聘岗位和基本条件
拟招聘人员主要承担的工作为配合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完成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监督检查、飞行检查和体系检查等工作,应聘人员基本条件为: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身体及心理健康;
(二)具备良好的学习和沟通能力,能够履行岗位职责任务;
(三)爱岗敬业,身体健康,能吃苦耐劳,适应外出工作;
(四)具有食品或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食品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五)男性年龄45岁以下,女性年龄40岁以下。
优先考虑具有相关工作(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管理、食品生产监督管理或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实践经验或已取得相关资质(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资格证书、行政执法证书)证书的人员。
三、岗位聘用方式及待遇
实行劳务派遣合同管理,按规定程序签订劳动合同,并派遣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工作。有关工资待遇参照相关标准执行。
四、招聘程序
(一)招聘公告。在广西人事考试院、广西人事人才网、广西食品药品安全网等媒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二)报名时间。报名时间为2016年12月16日至2016年12月30日。可采用现场递交应聘材料或挂号信寄送应聘材料两种方式报名,不接受电话或电子邮件等其他形式报名。
(三)资格审查。对报名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报名截止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考生是否符合报考条件。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者,不得再进行资料修改。报考者务必对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资格审查贯穿整个招聘过程,发现弄虚作假者立即取消应聘资格。
(四)笔试和面试。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种方式,统一安排在南宁市进行。
1.笔试。考试时间:2017年1月14日上午9:00至11:00。笔试内容包括《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及《食品化学》、《食品工艺学》和《营养与食品卫生学》等法律、部门规章和专业基础知识。考试地点在开考前在广西食品药品安全网发布或由招聘单位通知。笔试结束后1个星期内在广西食品药品安全网和工作区域内公布进入面试人员姓名、成绩和排名。
笔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
2.面试。设立考官组,考官组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人员和专家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主要测试面试者的业务素质及潜在能力,包括应聘者的基本技能、综合分析、言语表达、计划组织、人际关系、应变能力、领悟能力以及自我认知程度等。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面试成绩在面试结束后即时宣布,并于当天在工作区域内公布全部考生的面试成绩及排名。
面试时间由招聘单位另行通知。
3.总成绩计算。最终成绩按照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的比例合成,并在在单位网站和工作区域内公布。上述成绩均以百分制计算,计算时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五)综合考察。根据招聘数量和应聘人员最终成绩,结合个人专业和工作经历等情况,按1:1比例等额确定进入体检的人员。如最终成绩相同,以专业笔试成绩得分高者优先。考察内容还应包括应聘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岗位匹配度等方面的情况。
(六)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广西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到指定医院(三甲以上具有规定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不按时参加体检者,视同放弃资格。如考核和体检不合格则按报考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替补人员。体检费用个人自理。
(七)确定拟聘人员。招聘单位按照考试、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后,上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并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学历学位、专业、拟聘岗位等)。
(八)办理聘用手续。公示无异议的人员,按程序办理聘用、工资等相关手续。新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九)纪律监督。此次招考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实行公开招考条件、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三公开”制度,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招考咨询电话:0771—5854778、5882503,监督电话:0771—5843052。
五、报名办法
有意者请将相关材料寄(送)南宁市云景路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处(1807室),邮政编码:530029,联系人:黄点点、蒙灿军。具体材料目录如下:
1.报名登记表;
2.单位工作证明以及身份证、学历、职称、获奖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3.其它证明个人能力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