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选拔优秀人才,充实我区卫生系统事业单位人员队伍,优化人员结构,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转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常办发〔2011〕6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现面向社会招聘高层次、紧缺型专业人才4名。
一、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身体条件和招聘岗位规定的具体资格条件(详见附件:2016年常州市新北区社会事业局部分下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层次、紧缺型专业人才岗位简介表);
2.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0年11月30日以后出生),户籍不限。硕士研究生或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75年11月30日后出生);具有副高职称的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以下(1970年11月30日后出生);具有正高职称的人员,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以下(1965年11月30日后出生);
3.属于留学归国人员的,需提供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材料(学历认证证明取得时间截止到2016年12月3日);
4.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现役军人、普通高校在读非应届毕业生;
(2)报考人员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以及报考人员与现有在岗人员存在上述关系,到岗后又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
(3)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
(4)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报考事业单位有关岗位的人员。
二、报名
(一)报名方式与时间
报名采用网络方式进行报名。报名、照片上传、资格初审和缴费确认均通过网络进行。报名网址:http://dw.czks.cn。
1.报名、照片上传、资格初审时间:
2016年11月30日9:00—2016年12月2日16︰00
2.缴费确认时间
2016年11月30日9:00—12月3日16:00
(二)报名注意事项
1.2010年及以后的毕业生,须提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证书或正在培训证明。
2.考生按岗位要求和网上提示,如实填写有关信息,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35×45毫米)证件照,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
3.本次公开招聘不设开考比例。考生可以选择1个岗位进行报名,多报无效。考生资格初审通过后,不可更改报名信息。考生要使用在有效期内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进行报名,报名与考场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4.报考人员网上提交报名信息24小时后可到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单位资格初审,并进行网上缴费确认。本次公开招聘收取报名考试费100元。
5.未按时在网上确认报名资格、上传照片、缴纳报名考试费的视为报名无效。
6.招聘岗位条件中的工作经历要求为实际工作年限,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
7.凡属于弄虚作假或者不符合报名资格条件报考的,如经查实,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三、考试考核
1.本次招聘采用直接面试考核的办法。
2.面试前,由新北区社会事业局对考生报名材料原件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具体事项另行公布。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面试资格。
3.面试内容为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业务能力以及综合能力等。具体面试考核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4.面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计算,保留两位小数,合格线为60分。
四、体检和考察
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根据考生面试成绩,按岗位招聘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选。体检标准参照录用公务员的通用体检标准执行。
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缺额的,在同一岗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体检合格人员按有关规定组织考察,考察主要内容为考生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
因考察不合格出现缺额时,在同一岗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如有拟录用考生在办理录用手续前毁约,可在同一岗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五、公示与聘用
公示按照招聘工作的要求,将拟聘用人员名单在简章发布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符合聘用条件的,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不予聘用。
招聘单位与聘用人员根据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规定要求签订聘用合同。
被聘用的社会在职人员与原工作单位签有劳动(聘用)合同或协议的,由本人与原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协商解除关系。
报考人员应在招聘单位通知报到后45日内携带解除关系证明到招聘单位报到,逾期视同自动放弃聘用资格。
聘用审批完毕后不再进行递补。
六、招聘咨询与监督
本次招聘全过程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政策咨询电话:0519-85127586
网报技术咨询电话:0519-88266686
监督电话:0519-85127831,0519-85178961。
七、本招聘简章由新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北区社会事业局负责解释。
常州市新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新北区社会事业局
2016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