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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招聘合同制工作人员公告

时间:2013-11-16 20:39:05 点击:

2013年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招聘合同制工作人员公告

  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公开招聘合同制工作人员8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本公告同时在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http://fy.my.gov.cn、绵阳日报和绵阳晚报发布):

  一、招聘岗位

  合同制书记员3人,合同制司法警察5人(4男,1女)。

  二、招聘对象

  常住户口在绵阳市范围内的公民。

  三、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人民法院工作;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工作责任心强;

  3、身体健康;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治安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曾被辞退或被开除公职的;

  (4)其它原因不适合从事人民法院工作的。

  (二)书记员具体条件

  1、年龄:18至28周岁(1995年11月18日至1985年11月18日出生);

  2、文化程度:大专以上;

  3、电脑操作熟练,会速录、速记文字。

  (三)司法警察具体条件

  1、年龄:18至25周岁(1995年11月18日至1988年11月18日出生);

  2、身高:女165cm以上,男身高175cm以上;

  3、文化程度:大专以上(退伍军人和有特长的可放宽到高中)。

  四、招聘程序及办法

  (一)报名及资格审核

  本次招聘报名采用现场报名、资格审核的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在任何一个环节中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招聘岗位条件的,均可取消其报考或聘用资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1.报名时间:2013年11月18日至11月25日(工作时间为每天早上9点至12点,下午1点至5点)。

  2.报名地点: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组织人事处A504办公室(科创园区子云路北段62号)。

  3.报名应携带的材料:户籍证明、有效身份证、毕业证,有特长者须携带专业技术证书以及与聘用岗位有关的其它材料(以上材料均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近期免冠1寸彩照2张。

  (二)考试

  考试总成绩按100分计算,其中:体能、技能测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

  1、体能、技能测试

  司法警察体能测试项目:

  (1)男1千米、女800米;

  (2)男、女100米;

  (3)男、女4*10米往返跑;

  (4)男俯卧撑、女仰卧起坐。

  书记员基本技能测试项目:

  (1)电脑文字录入、表格制作;

  (2)速记文字。

  测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面试

  按照聘用岗位3:1的比例,从体能、技能测试成绩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人员,最后一名成绩相同的,可一并进入。对于达不到比例要求的岗位,成绩合格者可全部进入面试。

  面试主要考察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举止仪表等。

  面试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三)体检

  按照总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体检对象。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应聘者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可以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只进行一次,并以复检结果为准。

  (四)考察

  考察工作由中院政治部组织人事处具体组织实施,考察内容主要包括现实表现、道德品行、家庭情况和是否符合报考条件等。

  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的缺额,按总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五)公示

  对考察合格人员在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公示7天。

  公示期间接受社会举报,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或调查线索,凡以匿名反映的问题不予受理。

  公示期满后,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公示期间被公示人因被举报查实取消拟聘资格和在办理聘用手续前自动放弃的,不再递补。

  (六)签定劳动用工合同

  新招聘的合同制工作人员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定为期5至9年的《劳动用工合同》(聘用合同期间包括试用期),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其劳动关系。

  五、合同制工作人员待遇

  (一)工资待遇

  工资、补贴及奖金执行本院同类合同制工作人员待遇标准。

  (二)其它待遇

  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休假,享受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工作期间因公受伤、致残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执行。经用人单位同意,可以参加行政、事业等单位的招聘考试,被录用、聘用的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六、纪律与监督

  本次公招工作严格按公告执行,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弄虚作假的应聘人员,一经发现,取消考试和聘用资格,已经被聘用的予以解聘。

  本公告由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联系人:蒋旭联系电话:0816-2326686

  监督举报电话:0816-2326622

  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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