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程》(鲁人社发〔2015〕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5〕84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采取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为我县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全县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60人,其中卫生事业单位40人,镇(街道)事业单位20人, 具体招聘计划和岗位专业要求详见附件一。
二、招聘范围和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品行端正,服从工作分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身体健康。
(二)年龄为40周岁以下(1974年12月4日以后出生)。
(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四)招聘人员须在2015年12月4日前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及相关证书。
(五)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定向、委培毕业生报考,须征得定向、委培单位同意。在职人员应聘的,应征得所在单位同意。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且不得报考的人员不能应聘;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不能应聘,也不能用已取得的学历学位作为条件应聘;现役军人及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应聘。应聘人员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岗位。
根据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由我省统一组织招募和选派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以下简称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满2年、考察合格,3年内(指2011年、2012年、2013年招募和选派人员,含2013年续聘的大学生村官)报考的,实行定向招聘。已享受优惠政策被录用为公务员或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再享受该优惠政策。经确认符合定向招聘岗位的报考人员,在网上进行公示。
三、报名与资格初审
(一)报名时间与地点。报名采取现场报名、现场交费的方式进行。
报名时间:2015年12月4日-- 12月5日
(上午8:30-11:30;下午1:30-17:00)
报名地点:济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阳县城开元大街162号)
每人限报一个岗位,报考人员于报名前登陆济阳政务信息公众网(http//www.jiyang.gov.cn)和济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http//www.jyhrss.gov.cn)下载《2015年济阳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2015年济阳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诚信承诺书》及《准考证》,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各打印一式一份由本人签名,报名时提交。同时,将带个人基本信息、照片的准考证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发送至jyxsyzk@163.com(文件名格式为报考岗位类别+姓名)。
(二)资格审查
报考人员现场报名时需提交由本人亲笔签名的《2015年济阳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2015年济阳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诚信承诺书》、《准考证》、毕业证、学位证、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就业报到证、身份证等。在职人员还需提交有用人权限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的介绍信。
海外留学归国人员须同时提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授权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手续。
符合报名条件的“三支一扶”大学生还须提交山东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签发的《招募通知书》和服务县(市)区“三支一扶”管理机构出具的考核材料和同意报考证明;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还须提交县(市)区组织部门出具的考核材料和同意报考证明;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毕业生要出具团省委考核认定的证明材料。
拟享受减免有关考务费用的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还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办理收费减免手续: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提交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提交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或者出具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核发的《山东省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卡》。
招聘岗位有其他要求的,还须按要求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证件及相关材料均需交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报名人数原则上应达到招聘计划的3倍,达不到该比例要求的,计划招聘1人的,取消计划,计划招聘2人及以上的,按比例相应核减或取消计划。卫生事业单位(不含护理岗位)核减或取消的招聘计划调整到相应临床医学岗位,即核减或取消的县直招聘计划调整到临床医学县直岗位、核减或取消的镇(街道)招聘计划调整到临床医学镇(街道)A岗位;核减或取消的护理镇(街道)招聘计划调整到护理镇(街道)B岗位。镇(街道)事业单位核减或取消的定向招聘计划调整到综合管理B岗位。招聘计划的取消、核减及调整情况,在济阳政务信息公众网(http//www.jiyang.gov.cn)和济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http//www.jyrsks.gov.cn)公告。
报考取消招聘计划岗位的人员,经本人同意,可在规定时间内改报符合条件的其他岗位;逾期不按要求改报的,视作放弃改报资格。
对招聘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招聘工作的全过程。对不符合应聘条件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取消应聘资格。
(三)交费。资格审查合格的报名人员现场交笔试考务费40元。
考生于2015年12月8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17:00)持本人身份证和交费单据到济阳县人社局领取笔试准考证,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领取笔试准考证后,对最终应聘人数达不到1:3比例要求的,计划招聘1人,取消招聘计划;计划招聘2人及以上的,按1:3的比例相应核减招聘计划。报考取消招聘计划岗位的人员,经本人同意,可在规定时间内改报符合条件的其他岗位;逾期不按要求改报的,视作放弃改报资格。
四、考试内容及方法
考试分笔试和面试两部分,均采用百分制计分。
(一)笔试
1、时间:2015年12月12日,上午9:00—11:00。
2、考点:在准考证上注明。
3、内容:
卫生事业单位(计算机岗位除外):基础医学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
镇(街道)事业单位(含卫生事业单位计算机岗位):主要考察应聘者的综合分析能力、逻辑判断能力、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以及运用基本知识分析判断的基本能力等。
笔试成绩公布后,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1:3的比例依次确定面试人员。达不到1:3比例要求的招聘岗位,按实有人数确定参加面试人选。
(二)面试
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法,主要考察招聘人员从事报考岗位工作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面试成绩当场公布。面试考场内设监督席,对面试过程、评分过程进行监督。
参加面试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领取面试通知书,并缴纳面试考务费70元,逾期未领取通知书的,视为自动放弃,造成人员空缺,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人员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岗位,设定合格分数线,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达到合格分数线的方可列为体检、考察、选岗范围人选。
面试具体时间、地点等具体事宜见面试通知书。
(三)成绩计算
面试结束后,卫生事业单位应聘人员成绩按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计算总成绩,镇(街道)事业单位应聘人员成绩按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计算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根据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岗位招聘计划不高于1︰1.5的比例,确定考察人选,组织考察。对考察合格人员,按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选岗范围人选。如拟进入考察、体检、选岗范围人员总成绩出现并列,依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人选。对成绩依然相同者,重新组织面试,根据加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人选(在考察、体检、选岗阶段因弃权或考察体检不合格造成的人员空缺,也按照上述方法依次递补)。
五、考察和体检
体检参照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办法,在县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进行,费用自理,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体检医院要出具体检合格或不合格的书面体检结论。体检医生与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
对体检合格人员,由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人对其德、能、勤、绩和应回避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同时,对其报考资格进一步进行审查。
六、选岗和聘用
经体检、考察合格的人员进行选岗。考生不能在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岗位应聘。
(一)选岗
具体招聘岗位选岗前予以公示。选岗人员按照所报岗位类别根据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选择岗位。对弃权造成的人员空缺,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二)公示及聘用
报考人员岗位确定后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并由聘用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受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在聘用单位的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
七、其他事项
本简章由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本次招聘报名、笔试、面试、体检、考察、选岗聘用等环节的有关事宜均在济阳政务信息公众网(http//www.jiyang.gov.cn)和济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http//www.jyhrss.gov.cn)上公布,请报名人员保持报名登记电话畅通,并随时关注网上招聘信息。
本次招聘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咨询电话:0531-84238960(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531-84215327(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附件一:2015年济阳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汇总表.rar
附件二:2015年济阳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及承诺书.rar
济阳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领导小组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