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一批劳务派遣人员,确定聘用的人员与委托的劳务派遣公司按程序签订劳务合同,并派遣到南宫市城乡规划局工作。
一、招聘原则
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聘用。
二、招聘计划
本次共招聘10名,具体招聘计划为:聘用规划专业技术人才,30周岁以下(1985年6月30日以后出生),城市规划、城市设计、建筑学、景观设计、园林绿化设计等专业全日制普通类大专以上应往届男性毕业生。
三、招聘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品行和职业道德;
(二)招聘人员需具有南宫市户籍或已在南宫市报到的全日制普通类大专以上应往届毕业生;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2、受过刑事处罚或未成年管教的;
3、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4、其他不适合从事城乡规划工作的。
四、开考比例
报考人数与招聘人数的比例不低于1.5:1。
五、招聘程序和办法
(一)发布公告
在南宫市电视台、南宫市政府网站、南宫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南宫市城乡规划局发布招聘公告,公开招聘工作有关事宜。
(二)报名
报名地点:南宫市城乡规划局756室
报名时间:11月2日至11月6日
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
报名者需持证件:1、毕业证及其复印件;2、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3、近期同版免冠彩色小二寸证件照8张;4、已婚者需持结婚证(复印件)和乡以上计生部门的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
报名者持以上证件到现场进行资格审查,经初审合格后办理报名手续,交纳《南宫市招聘规划专业技术人员报名资格审查表》一式四份、报名考务费200元(请考生从南宫市政府网http://www.nangong.gov.cn自行下载)。报名人员应本人到现场报名,不接受委托报名。
(三)资格审查
市招聘办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在南宫市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四)笔试
参考人员凭《准考证》、《身份证》参加考试。
笔试满分为100分,考试内容为城乡规划相关专业知识及部分行政能力知识。考试结束后在南宫市政府网站(http://www.nangong.gov.cn)公布成绩,按1:1.2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五)面试
主要考察城乡规划专业知识以及专业理论运用到实际能力。包括规划设计知识体系考察;规划管理业务能力考察;以及处置市民关注的相关难点、热点问题。
(六)综合成绩
综合成绩由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两部分加权组成。笔试成绩占综合成绩的60%;面试成绩占综合成绩的40%(综合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根据考生综合成绩,按招聘人数1:1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末位并列人员按笔试成绩高低取舍。
(七)体检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具体体检有关事项另行通知。体检不合格出现人员空缺的,按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进行递补。
(八)政审
对体检合格人员组织政审考核。政审时填写《南宫市招聘规划专业技术人员政审表》,由村委会、乡镇办和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鉴定意见,加盖公章。政审不合格不予录用,出现的空缺不予递补。对政审考核合格者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六、招聘人员有关待遇
对政审合格的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每年由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联合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可续签协议,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续签。
聘用人员工资执行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每人每月1310元(以后按河北省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并按相关规定统一办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
七、招聘工作组织领导
为确保这次公开招聘工作的顺利实施,成立南宫市招聘规划技术人员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安伟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冯长礼市政府办公室副科级干部
陈桂英市城乡规划局局长
张信英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杨勇市财政局局长
林向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李文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委书记、副局长
白恒建市教育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工作人员从组织部、城乡规划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教育局抽调,同时组建综合组、资格审查组、考试组、体检组、政审组、监察组。
综合组负责招聘方案、公告起草及各个阶段公告的拟定、发布。
资格审查组负责对报名人员的学历进修严格审查,对身份、第一学历等进行认真核对。
考试组负责招聘考试工作。负责笔试试卷的联系,运送、保密、考场联系、监考组织、试卷评判、分数汇总工作;负责组织考试工作。
体检组负责对通过笔试、面试合格人员进行体检。
政审组负责对通过笔试、面试、体检合格者进行政治审查,严格把关,确保入选人员的政治素质合格。
监察组负责招聘工作的全程监督监察,确保招聘工作按照程序有序进行,杜绝徇私舞弊、违反规定程序现象的发生。
本《简章》由市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南宫市规划专业技术人员报名资格审查表
咨询电话:0319-5196398
南宫市招聘工作领导小组
2015年10月28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