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贸中等专业学校2014年第四季度考核招聘紧缺急需教师简章
为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整体素质、优化教师结构,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市供销合作总社审核、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现面向社会考核招聘6名紧缺急需教师。
一、招聘原则
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用人原则。
二、招聘计划
本次面向社会公开考核招聘教师(事业单位编内工作人员)6名(详见附件《重庆市经贸中等专业学校2014年第四季度考核招聘事业工作人员情况表》,以下简称《一览表》)。
三、招聘范围及条件
(一)报考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3、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回避制度的有关要求。
4、考生需在2014年12月25日前取得岗位所需的学历、学位证书,同时符合岗位所需的专业、年龄及其它条件(详见《一览表》)。
(二)以下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全日制毕业生;未满服务期、未在报名前解除相关服务协议的基层服务项目大学生;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正在全日制高校脱产就读且未毕业的研究生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报考。在国外境外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学位),其学历(学位)须获得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四、招聘程序和方法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4年12月26日8:00起至2015年1月7日下午18:00止(节假日休息)。
2、报名地点:重庆市经贸中等专业学校党政办公室(重庆市永川区红河大道北段189号教学楼A座201室)。
3、报名手续及资格审查:报名时须持本人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原件,同时提供复印件各1份。近期1寸同底免冠照片2张(黑白、彩色均可)。在编在职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还须持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本次招聘只采用现场报名方式,不接受电话报名、传真报名和网上报名。
(二)考核方式
考核人选确定。按照招聘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参加考核人选。
1、考核方式及分值。考核工作由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会同重庆市经贸中等专业学校共同组织实施。考核采取结构化面试、试讲方式进行,分值各为100分,考核成绩当场公布。考核成绩未达到70分者,不得确定为体检和考察人选。
2、考核总成绩=试讲成绩×50%+结构化面试成绩×50%。
考核总成绩采用百分制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3、考核测试(面试和试讲)时间:2015年1月10日(星期六)8:30—18:00;地点:重庆市经贸中等专业学校教学大楼二楼会议室。
(三)体检
体检人选按招聘岗位拟招聘人数,根据报考该岗位考生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
体检由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统一组织实施,体检标准参照原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等规定,并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
体检在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报考人员或招聘单位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天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四)考察
由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牵头,会同重庆市经贸中等专业学校对体检合格人员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以及有无需要实行岗位任职回避等情况进行考察,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因体检、考察、资格复查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出现缺额时,不再递补。
(五)公示
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在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和重庆市经贸中等专业学校网上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毕业院校(或工作单位)、拟聘岗位等。
(六)聘用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拟聘用人员,按照《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以及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应福利待遇。
考核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五、纪律与监督
公开考核招聘工作须严格坚持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标准,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违反考试规定及聘用纪律的,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招聘工作,招聘过程接受社会的广泛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
联系人:谭老师、陈老师
联系电话:023-49863061、49477118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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