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路管理处公开招聘2015年应届高层次紧缺专业毕业研究生简章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6号令)、《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11)46号]、《苏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办发〔2011〕27号)有关规定,经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苏州市公路管理处将面向国内院校招聘2015年应届高层次紧缺专业毕业研究生。现将简章公布如下:
一、招聘对象
凡符合本次招聘的基本条件及招聘岗位所需专业技能、身体条件等资格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并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身体条件和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具体资格条件;
2. 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生源地不限;
3.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报名:⑴受过刑事处罚的;⑵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有不良行为受过公安机关处理的;⑶受过记大过及以上处分,或受记过以下处分尚未解除的。
二、招聘岗位、人数、条件及报名方式
招聘 单位 |
招聘 岗位 |
招聘人数 |
学历 条件 |
专业条件 |
其他 条件 |
报名方式 |
现场报名 | ||||||
苏州市公路管理处 |
计划规划工程师 |
1 |
硕士研究生及以上 |
交通运输工程 |
具有相应学位 |
2014年11月27日9点至12点在华中科技大学主校区现场报名 |
苏州市公路管理处 |
路桥工程师 |
1 |
硕士研究生及以上 |
道路与铁道工程 |
具有相应学位 |
2014年12月5日9点至12点在东南大学四牌楼校区现场报名 |
三、招聘联系方式
符合条件并有意向者可与相关单位咨询,联系方式为:
苏州市公路管理处:联系部门:政工科,联系人:李海峰,联系电话:0512—68217918、0512—68110306,电子邮箱:70966757@qq.com。单位网址:http://www.szgl.net。
四.提供应聘材料要求
⑴应届毕业生报名材料:个人简历、身份证、学生证、各层次学历学位证、获奖证书;毕业生推荐表、就业协议书、成绩单;一寸免冠白底近照3张。填写并递交《苏州市交通运输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2015年应届高层次紧缺专业毕业研究生报名登记表》2份。
⑵报名者须对照招聘岗位条件如实申报,所提供的应聘材料必须齐全且真实有效。报名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反招聘简章规定的,随时取消应聘和录取资格,责任由报名者自负。
五、资格初审
经招聘单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并报送主管部门复审,并报市人社部门备案后,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在招聘单位网站公示3天,组织符合招聘条件的相关人员参加面试。
六、面试
1.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面试形式:本次招聘不设开考比例,直接进行面试,面试的内容以考察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为主。面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小数,第二位四舍五入,面试成绩当场公布。设60分为合格分数线。
3.面试成绩在招聘单位网站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七、体检
进入体检的人选,在面试成绩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根据招聘计划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费用自理。
八、政审和资格复查
招聘单位对通过考试并且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进行聘用考察和资格条件复查,考察和资格条件复查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5日。确因情况特殊,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至30日。对不符合《简章》规定的本次公开招聘的基本条件及招聘岗位所需专业、技能等资格条件的人员,取消其录取资格。聘用考察(考核)标准参照苏州市公务员招录考察相关要求进行。
招聘单位申报录取和聘用手续前,因考生体检、考察和资格复查不合格以及因自动放弃录取资格而出现缺额时,经学院申请,报市人社局审批,可在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一次性递补,也可以决定不递补。录用后(录取通知书开出之日起)放弃录用资格的,不再递补。
九、录取和聘用
1.单位根据招聘专业面试成绩、体检结果、资格复查及政审结论,确定拟录用人员;
2.拟录取人员名单在招聘单位网站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
3.经公示无异议,有关聘用材料经用人单位审核同意后,报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并办理录取或签约、鉴证等相关手续。
4.录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到,与招聘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并按事业单位相关管理规定管理,初次签订合同的聘用人员试用期一年。
十、纪律与监督
公开招聘2015年应高层次届紧缺专业毕业研究生工作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招聘规程一经查实的,按国家、省、市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纪律与监督的有关规定处理。为方便群众和社会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监督举报电话:0512—68125781。
苏州市公路管理处
2014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