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我校补充工作人员的需要,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令第6号)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1】10号)等有关规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党组党校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2名,为确保招聘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单位简介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党组党校,是天津市教委的直属单位,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座落在南开区雅安道九号,承担着市教委直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任务。
二、招聘原则
我校2013年下半年招聘工作坚持按需设岗、按岗招聘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招聘岗位及人数
我校2013年下半年拟招聘教师2名。
四、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
3.热爱教育事业,热爱教师职业;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具有学士学位;
6.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技能和工作能力;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现役军人;
2.在校在读(全日制)非应届高校毕业生;
3.在以往公开招聘考试中,被认定为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
4.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5.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录用的人员。
(三)岗位及要求
岗位 |
人数 |
专业要求 |
其他 |
教师岗 |
2人 |
行政管理、公共管理及相关专业 |
具有硕士学位;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中共党员;天津市常住户口 |
五、招聘办法
本次招聘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发布招聘公告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安排,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tj.lss.gov.cn)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二)报名与资格初审
1.报名与资格初审(5天)
①时间: 2013年8月19日-23日(9:00-11:30 13:30-16:00)
地点: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党组党校二楼会议室
应聘人员报名请携带:
①身份证(原件)
②学历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③个人简历
④天津市常住户口证明
⑤其他报考岗位所需出具的材料。
2.通过初审的人员,由学校现场发放《准考证》。招聘岗位与实际报名人数之比不低于1:3。达不到这一比例的,应减少或取消该岗位的招聘。
(三)考试
1.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笔试试题由单位根据岗位自行命题。
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缺少任一证件的报考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笔试时间:2013年9月21日上午9:00-11:00
笔试结束后,在单位公布成绩,考生可电话查询或到单位查询笔试成绩。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各岗位招聘计划数与参加面试人选1:3的比例,确定各岗位进入面试的人选名单。招考岗位进入面试的人数达不到1:3比例时,按照该岗位进入面试的实际人数进行面试。
面试具体日期及方式由学校通过电话和邮件通知考生。面试成绩60分为及格线,未达到及格线的考生不计算总成绩。
面试时间:2013年10月12日上午9:30
2.总成绩计算。
面试结束后,按照笔试、面试成绩5:5的比例进行加权计算总成绩。总成绩60分为及格线,超过及格线的考生按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总成绩相同的,以面试成绩较高者排前。考试总成绩在面试结束3天后公布。
(四)体检(2013年10月)
根据考生总成绩,按照招聘职位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选。体检在我校指定的市三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执行。对因应聘者本人自动放弃或非因组织原因不参加体检或体检不符合要求等原因产生的职位空缺,根据缺额按考试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等额递补。
(五)考察(2013年10月)
对体检合格人员按有关规定组织考察,因考察不合格出现缺额时,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及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
(六)公示
我校根据笔试、面试、体检、考察情况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并在招聘信息发布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举报。公示期满,对没有异议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七)报批与备案
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在公示期结束一周内将拟聘人员情况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八)聘用
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人事关系。受聘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拟聘人员自愿放弃聘用、拟聘人员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或其他情形导致招聘岗位空缺时,应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依据应聘者考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六、纪律与监督
(一)我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和负责招聘工作的人员在办理招聘事项时,涉及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情况,实行回避。
(二)我校2013年下半年招聘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和上级监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坚决制止下列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行为:
1.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2.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3.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4.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5.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6.违反招聘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三)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相应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招聘规定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监督电话:022-27627739
咨询电话:022-27369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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