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根据《广州市政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办法》和《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由天河区法制办为法律事务较少的部门和街道统一招聘常年法律顾问,具体要求如下:
一、资格要求
根据《广州市政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办法》规定,受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在3年以上,在广州市设有常驻服务机构;
2、在广州市的常驻服务机构应当有20名以上受聘律师,其中最少有5名具有10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律师;
3、律师事务所近3年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二) 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受聘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品行良好;
2、5年内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没有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三)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受聘律师应当具有以下之一的执业经验:
1、大学本科毕业具有6年以上执业经验;
2、研究生毕业具有4年以上执业经验;
3、博士毕业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验。
二、报酬和待遇
我办每年向受聘常年法律顾问支付法律顾问费人民币3万元—5万元(税前),以区政府最后审定标准为准。
三、合同期限
受聘常年法律顾问与我办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期满前30日内,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合同。
四、报名时间、材料要求及联系方式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请备齐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指派的法律顾问律师执业资格证书、法律顾问资质证书及上述人员身份证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并提交申请函,于2014年8月29日前将相关材料寄到广州市天河区员村天府路1号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510655)。
(联系人:王小姐,电话:3862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