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检测技术研究所2014年下半年自主招聘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人社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天津市检测技术研究所按照编制和岗位需求情况,决定实施自主招聘,方案内容如下:
一、招聘单位基本情况
天津市检测技术研究所创建于1956年,坐落在天津市河北区南口路40号,隶属于天津百利机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长期承担诸多国家和天津市政府授权或批准的社会公益职能,是天津市唯一集标准化管理、计量溯源管理、产品质量监督、金属材料检测、特种设备检验、技术培训、技能鉴定于一体的全额拨款科研机构。2003年通过国家CNAL认可,获得了80个国家认可项目和校准项目。
二、招聘岗位及数量
(一)招聘岗位名称及人数
1.专业技术人员3人
(二)招聘岗位职责(见附件2:招聘计划表)
三、招聘人员条件
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心健康;
2.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3.已取得与需求专业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证书;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公职的;
2.受过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3.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
4.在此前公开招聘过程中被招考主管机关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在禁考期内的(禁考期参照公务员招考的有关规定);
5.现役军人、机关事业单位试用期内的人员、被单位辞退人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6.法律规定不得招聘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他情形。
四、招聘信息发布
根据批准的招聘方案,制定招聘简章,招聘信息将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tj.iss.gov.cn)网站发布,公布时间为7个工作日,招聘咨询电话:022-26353013。
五、报名与资格审查
(一)报名
本次招聘采用网上报名方式。报名时间不少于5天,报名起止时间为2014年8月6日至2014年8月10日。应聘人员需对照岗位招聘条件(见附件2)填写《应聘天津市检测技术研究所专技人员岗位报名表》(见附件1),填写后,将报名表,本人详细履历情况、学历证、身份证、职称证、职业资格等相关资质证明一并发送至电子邮箱:tjjcszhb@163.com。
(二)资格审查
天津市检测技术研究所综合管理部对报名者报考资格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人员告知应聘者本人。若招聘人数与初审合格人数低于1:3的比例,取消此岗位招聘。
资格审查贯穿竞聘全过程,报考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填写个人信息,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应聘资格。
六、考试或考核
(一)笔试
资格初审合格的应聘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笔试。笔试采取闭卷形式,主要测试应聘人员应掌握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应具备的基本技能。
笔试结束后15日内,在天津市检测技术研究所网站公布笔试成绩,并根据岗位招聘名额和笔试成绩确定面试人员名单。
(二)面试
进入面试程序的应聘者,按照通知指定的时间、地点,携所需有关证件及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资格复审。提供虚假信息者,一律取消应聘资格。
按笔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按岗位招聘人数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主要考核应聘人员专业技能水平及逻辑思维、语言表达能力等。
按照笔试占40%、面试(满分100分,60分及格)占60%的比例计算出应聘人员总成绩,并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按岗位招聘名额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名单。
应聘人员总成绩在面试当天由主考官当场进行宣布并由考生签字确
七、体检、考察
(一)体检
应聘人员需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费用由应聘者自行担付。
(二)考察
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根据招聘岗位的工作要求,由招聘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对应聘人员考察。经考察不宜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予聘用。
八、拟聘用人员名单的确定及其公布方式
根据笔试、面试、体检和考察结果,经天津市检测技术研究所所长办公会研究,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确定拟聘人选。拟聘人选名单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九、聘用
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有反映问题但不影响聘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人员聘用手续;对反映有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聘用资格。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办理有关手续。
因应聘人方面原因没按时办理聘用手续所造成的后果,由应聘人自行承担。
聘用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待遇。
十、招聘工作监督
招聘工作未尽事宜,由天津市检测技术研究所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招聘监督工作由天津市检测技术研究所党总支和天津百利机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
报名、考试咨询电话及联系人(综合办公室):022-26353013
傅宝楠杨莹
举报、投诉电话及联系人:022-27686691
邹海明
天津市检测技术研究所
二O一四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