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磐安县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资格审查办法
2014年磐安县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资格审查按以下办法掌握:
一、户籍要求
1、“磐安县户籍”包括:
(1)本人户口在磐安(以2014年5月19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
(2)本人出生地在磐安(以户口簿、出生证、出生地政府出具的证明为依据);
(3)本人或父母或夫(妻)一方在磐安有长居地的(以户口簿、结婚证、房产证、居委会或居住地政府出具的证明为依据);
(4)父母或夫(妻)一方户口在磐安或是磐安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在职工作人员的(以户口簿、结婚证、工作单位证明为依据);
(5)2014年5月19日前在磐安企事业单位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的(须经劳动合同备案部门备案,并以劳动合同和养老金缴纳时间一致为准);
(6)生源地为磐安的人员(生源地是指经高考、被高校录取时户口所在地)。
属(2)-(6)种情形的,在报名时,需特别说明。
2、金华户籍是指拥有金华市常驻户口的人员(以2014年5月19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
3、取得研究生学历,并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户籍不限。
二、年龄要求
以第二代身份证上的出生时间为依据,35周岁及以下的报考对象是指1978年5月19日至1996年5月19日期间出生的人员;40周岁及以下的报考对象是指1973年5月19日至1996年5月19日期间出生的人员;45周岁及以下的报考对象是指1968年5月19日至1996年5月19日期间出生的人员。
三、面向回磐复员退伍军人
面向回磐复员退伍军人招聘的,复员退伍军人的户口、个人档案必须同时在磐安(户口、档案以2014年5月19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我县入伍,但已异地接收的,不得应聘面向复员退伍军人招聘的岗位。
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A、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A、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包括参加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人员,在资格复审时需提供考试成绩通知单。
本办法由组织、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研究确定。
中共磐安县委组织部
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