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县公安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维护我县和谐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根据宜宾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经研究,拟在全县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50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自愿报名,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
二、招聘名额、范围及条件
(一)招聘名额:50名。其中男性43名,女性7名。
(二)招聘范围:
招聘户籍在长宁县内青年。(或户籍虽没在长宁县,但长期生活在长宁县内,有自己的固定住所)
(三)招聘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热爱公安保卫工作。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招聘:
(1)受过刑事处罚、治安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曾被辞退或被开除公职(工作)的;
(4)道德败坏,有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5)参加同类考试政审不合格的;
(6)配偶、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近姻亲、其他社会关系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或者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7)配偶、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近姻亲、其他社会关系中有犯罪嫌疑,已立案尚未结案的。
3、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退伍军人不受文化条件限制(不需提供学历证明)。
4、身体健康,年龄18—30周岁(1996年1月1日至1984年2月28日之间出生);男性身高1.65米以上,体重不低于55公斤;女性身高1.55米以上;双侧裸眼视力不低于4.8(矫正视力5.0),无纹身,面部无明显疤痕。
退伍军人和大学文化程度人员优先。有大学本科文凭、退伍军人证件、特殊专长(有擒拿格斗武术专长、有汽车B照以上的熟练技术)、部队个人三等功以上表彰的任一条件的可加分。
5、报名人员已有工作单位须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一)报名时间:2014年1月28日至2月17日,上午8∶30—12:00时,下午14:30—18:00时。
(二)报名地点:长宁县公安局政工监督室,联系电话:4622582。
(三)报名要求:报名者需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退伍证、学历证书、表彰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近期一寸同底免冠彩色照片4张(不得代为报名)。
(四)报名资格审查:县公安局政工监督室工作人员负责按照招聘条件对报名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身高明显不够条件,五官、肢体、身体有纹身等有缺陷者不予报名。
四、考试
考试工作由县公安局政工监督室牵头,局纪委、治安管理大队、巡逻警察大队协助参加组织实施。
招聘考试工作采取笔试、体能测试、面试、体检、政审、聘用等程序进行。
(一)笔试。占20分。
时间:2014年2月19日。
考试内容为文化知识、时事政治、写作等综合知识。
(二)体能测试。占20分。
时间:2014年2月20日。
项目为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具体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试标准进行,成绩参照《公安民警体育锻炼评分标准》计算。
(三)面试。占60分。
时间:2014年2月21日。
临场问答,测试语言表达、逻辑思维、应变能力等综合素质。现场打分,公布成绩。
应聘者通过以上三项测试考核计成绩总分,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和政审人员名单。
(四)加分条件:退伍武警战士加2分,其他退伍军人加1.5分,有擒拿格斗武术专长的(以证书为准)加1分;大学本科文凭加2分;有B驾驶证且驾驶技术娴熟加1分。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五、体检、考察政审与聘用
按个人总成绩自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列,如遇分数相同,体能测试成绩高者名次列前。按比例择优确定进入体检人员,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费用自理(未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的,视为自动放弃)。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检一次。体检不合格者,不得竞聘。
对体检合格应聘者,由县公安局政工监督室组织人员负责对其进行考察政审。
对体检、考察政审合格人员,按照成绩得分从高到低确定拟聘用人员。未被聘用的参聘人员列入县局警务辅助人员储备库。被聘用人员因故被解聘或自动辞职后,按照招聘程序得分高低并已通过体检、政审合格的储备人员中进行依次递补。
六、身份及待遇
警务辅助人员不具有人民警察(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协助人民警察从事辅助性、保障性工作,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待遇。
七、纪律、监督与注意事项
(一)凡在规定时间内,未领取有关通知,未按有关规定参加笔试、体能测试、面试、体检和考察政审的,均视为自动弃权。
(二)报考者要对自己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凡在招聘工作的任何环节中发现弄虚作假和违反招聘纪律的,一律取消其考试或聘用资格。
(三)县公安局纪委对本次招聘工作实行全程监督,对违纪违规的将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本招聘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长宁县公安局政工监督室。
咨询电话:0831—4622582
监督电话:0831—4620835
长宁县公安局
2014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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