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常宁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定期注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教通〔2017〕101号)和湖南省教师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7年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定期注册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湘教资办字〔2017〕5号)、《关于2017年衡阳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等文件规定,现将2017年我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2017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国家统一考试工作按照《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及实施细则》(湘教发〔2015〕39号)执行。
1.笔试与面试时间:2017年下半年(具体日期以教育部考试中心公布的时间为准)。
2.教育部考试中心规定笔试成绩有效期为2年,面试报名时笔试成绩在有效期内,即可参加当次的面试。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关于笔试成绩有效期为2年的规定,2015年和2016年下半年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国家统一考试笔试已通过而面试未通过的考生,在其面试报名时笔试成绩在有效期内,即可参加当次的面试。逾期后其笔试合格成绩将自动失效。
二、教师资格认定
(一)申请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
2.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教师资格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应届毕业生的就读学校所在地应在常宁市行政区域内(上述4类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小学教师资格)。
3.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应届毕业生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作出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前应取得毕业证书。
4.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思想品德经鉴定合格。
5.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应当参加相关考试、测试,并达到相应要求。
(1)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申请人应该在相应层次的中小学校进行不少于一个学期的教育实习,经考察或考核确认为合格以上等级。
②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国家统一考试,获得合格证书,且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
6.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语文教师资格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资格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申请普通话教师资格和语音教师资格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一级乙等及以上水平。
7.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当年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二)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
1.从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以下简称网报系统)中生成并打印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户口簿或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及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仅限于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届毕业生应提交所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
4.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应届毕业生应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作出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前提交)。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当年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7.工作(学习)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表》。
8.全日制往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须提交相应学历层次的师范教育专业课程和教育实习成绩复印件;全日制应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由就读所在学校提交学校培养师范生的资质证明、毕业生名册和当年入学的录取名册等相关材料。
9.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须提交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颁发的相应教师资格种类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湖南省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教育实习鉴定表》。
申请人提交的以上材料(第1项材料和相关证件原件除外)应依序装订成册。
(三)申请认定程序
1.网上申报
(1)申请人须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登陆网报系统:
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国家统一考试并获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点击“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图标,注册网上申报账号。
申请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点击“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图标,注册网上申报账号。
(2)申请人网上申报应根据拟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确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其中,申请初中及以下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为申请人户籍或工作单位(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所在县市区教育局,申请高中(中专)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为申请人户籍或工作单位(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所在的市、州教育局;申请人户籍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为获得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权限省直管县的,申请以上三类教师资格可由该省直管县教育行政部门直接认定。
(3)申请人应按照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应学历要求,确定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国家统一考试合格的申请人确定任教学科须与报考专业相同,各级各类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包括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人须按照与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的原则确定任教学科。
(4)申请人应根据网报系统提示如实完整填报申请信息,并上传近期免冠.jpg格式电子档照片(规格为114像素×156像素,大小在19K以内,与粘贴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资格证书上的照片同版)。申请人须填报本人手机号码或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申请人对填报的信息核对无误后,自行在网报系统中生成《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打印一式2份。
(5)网上申报的时间为:
春季批次4月15日-4月30日;
秋季批次10月15日-10月30日。
2.现场确认
网上申报后,申请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现场确认点参加现场确认。
(1)确认时间:5月4日一5月10日(节假日除外)。
(2)确认地点:
常宁市教育局阳光服务中心(一楼大厅)教师资格现场确认点,联系电话:贺征15973479932。
(3)现场确认时申请人须提供的信息和提交的材料:
①从网上申报系统中生成打印的《教师资格申请表》一式二份,贴好照片,并在承诺书上亲笔签字;
②身份证、学历证书、户口本、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二级乙等以上,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可免)的原件和复印件;
③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常宁中医院体检中心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④工作、学习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
⑤师范类毕业人员须提供相应层次的教师教育专业课程和教育实习成绩复印件;
⑥非师范类毕业人员须提供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颁发的相应教师资格种类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湖南省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申请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教育实习鉴定表》。
⑦本人近期免冠一寸彩照1张(要求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上粘贴照片同一底版,并在照片背面用铅笔写好姓名)
申请人提供的以上材料(第①项和相关证件原件、照片除外)均应依序装订成册。
(四)、有关要求
1、体格检查:
所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均须到常宁市中医院体检中心进行包括传染病和精神病史等项目的体检。体检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体检时间:4月15日—4月30日(星期天除外)联系电话:13974745141,联系人:郭主任。
2、思想品德鉴定
在职申请人的思想品德由其工作单位鉴定,非在职申请人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鉴定,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鉴定。
(五)、其它事项
1、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及教师资格管理系统的设置,“原则上同一申请人不在同一年内申请两种以上教师资格”。
2、申请人员应对本人提交的个人信息资料及相关申请材料真实、准确性负责,申请人应与认定机构签订承诺书。
3、认定机构应向申请人提交受理凭证,认定机构为通过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免费颁发《教师资格证》,教师资格证书的领取时间定于7月1日以后,地点在常宁市教育局教师工作股407室贺征。
4、体检表、思想品德鉴定表必须使用省教育厅统一编制表格,表格下载网址:http://teacher.hnedu.cn/index.jsp(湖南教师网)。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及教师资格证书领取等事项在现场确认时书面通知本人。
5、未尽事宜可以咨询,咨询电话:0734-7245733,15973479932。
常宁市教育局
二○—七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