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2016年度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公正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市县(区)乡(镇、街道)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公开招聘实施意见的通知》(洪府厅发[2012]48号)规定,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南昌市2016年度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坚持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为优化事业单位人员队伍结构、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
二、招聘对象
招聘对象为符合条件的2016年9月底及以前毕业的,且同时取得岗位所需毕业(学位)证书的应(历)届大中专毕业生。
学历要求为本科及以下的岗位,符合条件的应聘对象为非在职研究生的,也须2016年9月底及以前研究生毕业。
符合岗位其它条件,学历层次高于岗位要求学历的,均可报名。
三、招聘岗位及条件
(一)招聘岗位
此次共有585个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招聘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遵守各项纪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备岗位所需的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条件。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工作经历。三年及以上工作(本专业工作)经历,指2013年及以前毕业从事工作(本专业工作)二周年及以上;五年及以上工作(本专业工作)经历,指2011年及以前毕业从事工作(本专业工作)四周年及以上;计算时间截止2016年5月9日。
7、年龄计算截止时间。年满18周岁,指1998年5月9日(含)前出生;25周岁以下指1990年5月9日(含)以后出生;30周岁以下指1985年5月9日(含)以后出生;35周岁以下指1980年5月9日(含)以后出生;以此类推。
招聘岗位及具体条件详见《南昌市2016年度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职位表》(附件1)。
四、招聘程序
(一)招聘信息发布
招聘公告依据本实施方案制定,于5月9日在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http://hrss.nc.gov.cn)、南昌市人事考试网(http://0791.jxpta.com)网站上发布。其它后续公告在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http://hrss.nc.gov.cn)上发布。
(二)报名与资格初审
1、报名
本次招聘报名采取网络报名方式进行,报名时进行资格初审。报名时间为2016年5月16日上午9:00至5月25日下午16:00,网上缴费时间为资格初审通过后至5月27日17:00。考生可从南昌市人事考试网(http://0791.jxpta.com)进入报名系统。每位考生仅限报一个职位。缴费人数为岗位最终报考人数。对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证明骗取考试资格的,给予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3年内不得报考南昌市事业单位的处理。
因缴费人数为岗位最终报名人数,故学历(学位)要求为研究生(硕士)岗位的报考人员应缴纳笔试费用,如报名人数与拟聘用岗位人数的比例未达到8:1,则返还笔试费。
报名流程详见《南昌市2016年度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报名考生须知》(附件2)
5月27日缴费结束,未达到开考比例被取消的岗位将于5月31日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予以公布,已报此类岗位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可重新参加其它岗位的补报名。
2、资格初审
县(区)乡(镇、街道)事业单位报名人员资格由县(区)负责审核;市属事业单位报名人员资格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凡发现应聘人员与公告岗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的,取消其应聘资格。
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职位资格条件,选择符合自己条件的岗位,专业按大类设置的,考生应参照《江西省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分类目录》(附件3)确定是否符合专业条件;专业按具体专业设置的,考生专业应与岗位要求专业一致,相似相近专业不可。报考人员的学历、学位要达到岗位要求,且该学历、学位所学专业必须与岗位要求相符。
(三)笔试
笔试时间:6月25日。打印准考证时间:待定。
报名人数与拟聘用岗位人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1方可开考,达不到这一开考比例要求的,经研究同意后,可适当放宽到3:1。其中,学历、学位要求为研究生、硕士的岗位(不包括仅要求硕士岗位),原则上不参加笔试,按申报的岗位直接进入面试,开考比例为2:1,若比例超过8:1(含)时则要进行笔试,笔试成绩不计入总成绩。
笔试分为公共科目考试和专业科目考试。笔试由市人社局统一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参与。
1、公共科目考试。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内容涵盖政治理论与政策常识、哲学常识、法律常识、公文常识、综合写作管理、经济、人文科技、道德建设等常识,以及国情省况、时政热点。考试题型全部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时限90分钟。
2、专业科目考试。考试科目见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