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参照《公务员聘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以及《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要求,并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报考中小学教师专技岗位另需结合重庆市教委《关于印发新修订的<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的通知》(渝教人〔2010〕51号)等文件规定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
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员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九龙坡区人力社保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6.考察
体检合格者,由九龙坡区纪委监察局、区人力社保局分别会同区教委、区卫生计生委及用人单位对其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以及有无违法犯罪行为、需要实行岗位任职回避等情况进行考察,对资格条件进行复审。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进入政审考察后以及拟聘用人员资格条件复查中不合格或考生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
7.公示
考试考核等有关事宜,可登陆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保障网查询。
考察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由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公示栏、九龙坡区政府2号楼大门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聘人员的准考证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专业、职称(执业)资格、毕业院校、拟聘用岗位、考试考核总成绩等,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8.聘用及相关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文件规定签订《重庆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聘用骨干人才、实用人才到具体专技岗位或管理岗位,需结合本单位空缺岗位情况安排。
聘用人员待遇按重庆市关于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的有关规定执行。
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正式聘任;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以及提供虚假材料者,取消聘用资格。
2016年应届毕业生在2016年7月31日前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书的,不予聘用。
聘用人员须在九龙坡区服务5年以上,未达到年限提出调离或解聘的,一律解除事业单位聘用,并且按照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六、纪律要求
在区调配领导小组领导下,本次公开招聘由区人力社保局牵头组织,区调配办、区教委、区卫生计生委协助共同实施,区纪委监察局全程监督。
公开招聘政策性强、涉及面宽,必须严格按照简章规范招聘程序,严肃招聘纪律,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广大考生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招考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取消相应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5年内不得参加九龙坡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考试,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简章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社保局、区教委、区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招考服务咨询电话:61968919、61968920(区人力社保局)
68780244(区教委)
68789947(区卫生计生委)
附件:
1.九龙坡区2016年公开招聘(引进)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设置一览表
2.九龙坡区2016年公开招聘(引进)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设置一览表.rar
3.重庆市九龙坡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考试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下半年修订).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