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试定于2015年11月20日下午在浙江师范大学内举行。具体时间、地点以报名时通知为准。
初试主要考察应聘者的综合素养、语言表达能力及举止仪表等内容。初试满分100分,不足60分的淘汰。报考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参加考试。
根据初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数1:5的比例确定进入专业技能测试环节人选。不足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初试成绩和进入专业技能测试环节人员名单将于11月21日上午6:30前在海曙教育网上公布。
3、专业技能测试
专业技能测试主要考察应聘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与报考岗位相关的特长展示。满分100分,低于60分的直接予以淘汰。根据初试和专业技能测试分别折算后的成绩之和(以下简称初技折算成绩和,初技折算成绩和=初试成绩×30%+专业技能测试成绩×40%)的高低依次排名(初技折算成绩和相同的,以专业技能测试成绩高的排名在先),按招聘岗位数1:3的比例确定进入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环节人选。
专业技能测试初定于2015年11月26日进行(具体时间、地点将会在海曙教育网公布,请随时关注)。
4、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采用教案撰写与试讲相结合的形式进行,满分100分,测试成绩低于60分的淘汰。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初定于2015年11月27日进行(具体时间、地点在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人员名单公布时通知)。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结束后,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总成绩出现并列情况时,以初技成绩高的排名在先)。
(三)体检
体检参照《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操作手册(试行)〉》(人社部发〔2010〕19号)及人力社保部、国家卫计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执行。体检时间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个人承担。体检不合格者淘汰,第一类岗位已签约的则解除就业协议。体检合格者进入考察。
(四)考察
考察由海曙区教育局组织实施,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执行。自愿放弃考察者,须在考察名单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区教育局递交书面申请。考察不合格者淘汰,第一类岗位已签约的则解除就业协议。
(五)公示、聘用
考察合格后,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并经核实的淘汰,第一类岗位已签约的则解除就业协议。公示无异议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由于体检、考察等原因造成拟聘用人员空缺的,由区教育局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是否递补。递补人员名单在报考本岗位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人员中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次确定(总成绩出现并列情况时,第一类岗位以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成绩高的排名在先,第二类岗位以初技成绩高的排名在先),重新进行体检和考察。
四、其他事项
(一)应聘人员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如有作假,一经查实,取消应聘或聘用资格。
(二)2016年应届毕业生凭毕业证书(研究生同时凭学位证书),留学人员凭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留学人员毕业证书、认证书两证取得时间为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办理聘用手续,不能在2016年8月31日前提供报考岗位规定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毕业证书上的学历、专业与报考岗位所要求的学历、专业不相符的,取消聘用资格,空缺名额不再递补。拟聘用人员在规定的报到期限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聘用资格。
(三)被聘用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或实行初期工资期满后经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继续聘用;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在聘用起一年内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届时未取得的,不予继续聘用;被聘用人员凡属农业家庭户的,必须在试用期或实行初期工资期间,办理农转非迁户手续,未办理的,在试用期或执行初期工资期满时,不予继续聘用;被聘用人员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分配到区属中小学工作并至少服务满5年(包含试用期)。
(四)有关招聘信息请随时关注海曙教育网。
咨询电话: 0574-87195724
监督电话: 0574-87195727 (宁波市海曙区教育局纪委办)
宁波市海曙区教育局
二O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