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杭州市教育局2012年上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会议精神,现就2012年上半年萧山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户籍或工作单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在本区的人员均可向萧山区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提出申请。
二、我区受理教师资格申请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网上申报阶段。
第二阶段为现场确认、接受初审阶段。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二代身份证需正反两面复印在同一页)。
2.学历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网上提交注册信息后,重新登录打印出已有个人信息的4张A4纸表格,然后复印到一张A3纸上,注意复印顺序:A3纸对折后,第一页为封面,第二页为填表说明,第三页为个人信息,底页为认定机构填写的内容)。网络报名时上传的相同照片两张粘贴在申请表内,另一张用固体胶粘贴在其中一张申请表封面的左上角。注意:第二页填表说明下的“承诺书”不要签名。
4.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见附件一,公办教师由工作单位填写并盖章,人事代理在萧山区的人员由萧山区人事代理中心盖章,其他申请者由户籍所在地镇或街道填写,并加盖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章。注意:加盖的印章为行政章,不是党委印章)。
5.体检表一份(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见附件二,申请其他层次教师资格见附近三,粘贴与网上上传相一致的照片,填写好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出生年月、既往病史五项内容)。
6.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原件(此项指户籍还在外区,而档案人事代理在萧山区人才开发中心的申请人需提供,户籍在萧山区的申请人不需要提供)。
7.其他材料:
⑴ 参加2011年下半年全国统考合格的申请人: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⑵ 非师范类毕业生:教育学及心理学合格证书(浙江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颁发,自发证之日起5年内有效)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⑶ 师范类毕业生:毕业成绩单、教育教学实习表、师范生证明各一份(1999年及以后入学的高等教育师范生须提供师范生证明。证明要求:如申请人属浙江省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由毕业学校教务处出具证明;属浙江省以外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由毕业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师范处或学生处出具证明。师范生证明内应注明: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入学年月、毕业年月、所学专业,属全日制师范毕业生)。成绩表、实习表须由档案管理部门注明复印自原件,并加盖公章。
第三阶段为受理阶段。
特别提醒:
1.申请人提供的复印件或证明均用A4纸;
2.体检时间在接受初审时预约;
3.除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毕业生及2004年前毕业的全日制中等师范(含幼儿师范)毕业生、2003年前招收的成教(全日制脱产班)教育类师范毕业生外,申请人必须取得浙江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颁发的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书(其他教育学、心理学成绩不予认可)或者是2011年下半年参加全国统考取得的教师资格合格证明人员。
4.申领高中教师资格初审及材料受理方法同上,认定过程在杭州市教育局,认定中的笔试、试讲通知,认定的结果和领证通知等事项将在杭州教育城域网进行告知或公示(网址www.hzedu.net),其中笔试、试讲的告知时间在
5.申请人需参加相关体检全部项目(如胸透等),请申请人根据自身身体情况酌情安排。
咨询电话:
附件:1. 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3. 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
杭州市萧山区教育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