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上半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苏教办人〔2013〕12号)和南通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4年上半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通教师[2013]12号)要求,现将我市2014年上半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有关政策
(一)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江苏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暂行)》等有关规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认定。全日制应届生可以自愿选择到户籍所在地或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他各类人员需要到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二)跨专业申请教师资格的材料要求仍按《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苏教规〔2012〕3号)执行。其中:
1.已取得中小学其他学科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或教育学类专业毕业生在申请综合实践学科教师资格时,不需要增加自学考试主干课程考试,但必须通过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其他人员应增加江苏省自学考试《社区社会工作》(课程代码00281)、《教育科学研究方法(二)》(课程代码00456)和《认知心理学》(课程代码28665)中的两门课程考试(任选两门),并通过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2.申请科学学科教师资格的跨专业申请人,应增加江苏省自学考试生物教育专业(本科段,专业代码2070402)两门主干课程考试。
3.因我省暂无音乐专业本科段自学考试课程,对跨专业申请音乐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各地可在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环节,增加键盘乐器演奏、视唱、乐理知识和音乐常识问答等内容(具体测试内容由各认定机构制定)。
二、工作安排
1.政策咨询。2013年11月30日前,市、县两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发布有关认定教师资格工作通告,通告内容包括教师资格认定的报名地点、考试、认定流程、政策咨询电话等。
2.教育学、心理学报名与考试。2013年12月8日至10日在我市招生办公室(启东市人民中路726号教育大厦)面向启东所在地户口考生开展考试报名工作。报名时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近期2寸正面半身免冠照片2张和《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考试登记表》(见附件2)。领取准考证时间、地点见考试报名时发的回单。2014年2月22日,全省举行教育学、心理学统一考试,3月20日前公布考试成绩。
3.网上报名。2014年3月21日-31日,申请人员网上申报。申请人员登陆江苏教师教育网(http://www.jste.org.cn或http://www.jste.net.cn)或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报名,未通过上述网络报名的不予认可。申报人员需凭网络报名号,在各地指定时间到指定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
4.材料初审报名确认时间为2014年4月1日—3日,我市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初审、报名确认(确认地址:公园路199号启东市便民服务中心三楼教育窗口,电话:83313323),开展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报名工作时间另行通知。
5.体格检查。启东市的体检工作定于2014年4月11日上午7:00,参检人员空腹到启东市卫生局门口集合,逾期不参加体检视作自动放弃,责任自负。体检费由医院按有关标准收取。体检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江苏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请在体检表上贴好照片(应为近期2寸彩色正面免冠照片,须与申请表同一底版),并用黑色笔填写好应填的三行内容。
6.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南通市、启东市两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分别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申请人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教师资格的测试人员名单、时间安排等有关事项将在南通教育网(http://www.ntjy.net)公布;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由本局公布并初定于2014年4月下旬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7.认定教师资格。2014年5月15日前,启东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职责权限组织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在受理申请材料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认定结论,将结论通知申请人。
8.发放教师资格证书。2014年6月20日前,启东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向经认定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有关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具体安排,请申请人及时关注南通教育网及启东教育信息网的公告。
三、收费标准
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7〕210号)有关规定:教育理论考试费(教育学、心理学两门考试)每人每门32元;教育教学素质和能力测试费每人120元。考试费在报名时收取,能力测试费在受理材料时收取。收费对象为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其中不包括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中小学在职教师。
四、违规处理
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过程中,有作弊、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江苏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等文件规定,依法予以撤销教师资格、行政处罚直至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启东市教育局
附件:
1.江苏省2014年上半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有关问题解读
2.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报名登记表
3.江苏省自学考试主干课程目录
4.南通市2014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咨询指南
5.江苏省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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