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潍坊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潍人字[2006]134号)、《关于纠正公务员考录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中不正之风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办发〔2012〕110号)和《关于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意见》(鲁人社发〔2013〕1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潍坊市2013年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和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三)应聘人员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1978年8月1日及以后出生,有年龄特殊要求的岗位除外),博士研究生和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四)大学本科毕业生,应具有山东省常住户口(含2013年山东生源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毕业生);大学专科毕业生,应具有潍坊市常住户口(含2013年潍坊生源普通高等院校大学专科毕业生);硕士研究生及以上人员不受户籍限制。
(五)岗位要求的专业或技能条件及其他条件(详见附件《潍坊市2013年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岗位汇总表》)。
定向、委培应届毕业生应聘,须征得定向、委培单位同意。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不能应聘,也不能用已取得的学历学位作为条件应聘;现役军人不能应聘;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且不得应聘的人员,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应聘。应聘人员不能应聘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岗位。
招聘岗位对工作经历有明确要求的,应聘人员需提供相应的工作经历证明。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作为工作经历,工作经历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以2013年7月31日为截止日期。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一)报名
1、个人报名
报名采取网上报名、单位初审、网上缴费的方式进行。
报名时间:2013年6月16日9:00-6月19日17:00。
查询时间:2013年6月16日9:00-6月20日17:00。
分别于6月17日、18日、19日、20日9:00定时公布每个职位的报名情况。
应聘人员登录潍坊市人事考试(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网站(www.wfrsks.com,下同),如实填写、提交相关个人应聘信息资料,并上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数码照片[分辨率为160像素(高)×120像素(宽),文件大小不超过20KB,文件类型为JPG,照片务必清晰]。每人限报一个岗位,应聘人员在资格初审前多次登录填交应聘信息的,后一次填报自动替换前一次填报信息。一经招聘单位初审通过,不能更改。应聘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的,查实后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且5年内不得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2、单位初审
初审时间:2013年6月16日9:00-6月20日17:00
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资格初审工作,在报名期间查看本单位的网上报名情况,根据应聘人员提交的信息资料进行资格初审,并在网上公布初审结果。对具备报名资格并符合应聘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不符合应聘条件而未通过初审的人员,要说明理由;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应注明缺失内容,并退回应聘人员补充。对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招聘单位应留存应聘人员的报名信息,以供资格审查时参考。
3、网上缴费
缴费时间:2013年6月16日9:00-6月20日17:00
应聘人员在网上提交应聘信息后,可在查询时间截止之日前登录网站,查询初审结果。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登录潍坊市人事考试(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网站缴纳笔试考务费,逾期不办理网上缴费手续的,视作自动放弃。缴费成功后,下载打印《潍坊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登记表》,个人妥善保存,供面试时使用。
笔试考务费为40元。
拟享受减免考务费用的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不实行网上缴费,网上提交应聘信息审核通过后,须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减免手续。其中,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应聘人员,提交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应聘人员,提交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或者出具由省人社厅、省教育厅核发的《山东省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卡》。
拟享受减免考务费用人员先进行网上报名,用人单位初审通过后,持《潍坊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登记表》和有关材料的原件、复印件,于6月16日至20日到潍坊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招聘办,地址: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5506号,原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楼6楼,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办公室)办理确认手续,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
对最终确定的应聘人数达不到计划聘用人数3倍的招聘岗位,计划聘用l人的,取消聘用计划;计划聘用2人以上的,按1:3的比例相应核减聘用计划。紧缺专业急需人才和硕士以上高层次人才应聘未达到招聘比例的,经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研究后可适当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