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宜宾县教育局
2013年面向宜宾县外公开遴选教师公告
根据《中共宜宾县委宜宾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教育强县的决定》(宜县委发[2012]30号)、《中共宜宾县委办公室宜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宜宾县人才激励与引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县委办[2013]3号)文件精神,为促进我县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面向宜宾县外公开遴选在职在编教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名额及岗位
遴选名额为100人,具体岗位详见《2013年宜宾县面向县外遴选在职教师岗位一览表》。
二、遴选的基本条件
1. 公办学校在编在职教师。
2. 热爱教育事业,教学成绩优异,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师德高尚,具有奉献精神,愿为宜宾县教育事业贡献力量的有志之士。
3. 2010年9月以来一直从事参选岗位层次(幼儿园或小学、初中、高中,高中教师可参选任教学科初中岗位)的教学工作,其中:小学和初中的英语、音乐、体育、美术教师以及高中所有学科教师须从事与遴选岗位学科一致教学工作;近三年度考核为合格及其以上等次。
4. 小学、幼儿园教师须具有中师(幼师)及以上学历、初中教师须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高中教师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中;幼儿教师须是学前教育或幼儿教育专业,小学和初中的英语、音乐、体育、美术教师和高中所有学科教师专业须为对应岗位专业。
5. 幼儿教师须具有《幼儿教师资格证书》,小学教师须具有《小学教师资格证书》及以上,初中教师须具有《初中教师资格证书》及以上,高中教师须具有《高中教师资格证书》及以上。
6. 中小学教师年龄男45周岁及其以下(即1967年6月30日以后出生)、女40周岁及其以下(即1972年6月30日以后出生),幼儿教师35周岁及其以下(即1977年6月30日以后出生),均以身份证为准。
7.身体健康。未受过刑事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立案审查期间的教师不得报名)。
三、遴选程序
(一)报名
凡符合遴选条件、有意参选的人员,按公布的遴选岗位,只能选择一个岗位报名(可同时表达愿否服从同一学科岗位调配)。报名时按以下顺序装订好资料复印件:报名登记表→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教师资格证→职称资格证→年度考核证书→证明自己符合遴选条件的相关荣誉证书、证件(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2010年9月以来以学年为单位证明自己从事遴选岗位教学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可自选1至2种材料,如每学年的备课本、教学成绩、获奖证书等等),单独放置。所有证书报名时均要交验原件。
报名时交一寸半身免冠近期彩色同底证件照片3张,经报名工作人员资格初审合格后,填写《宜宾县2013年面向县外遴选教师报名登记表》和《宜宾县2013年面向县外遴选教师考核评分表》(荣誉、获奖证书复印件按填表内容顺序附后),经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予以登记报名。
1.报名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下午17:30止。每天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周末、节假日照常上班。
2.报名地点:宜宾县教育局三楼人事股(宜宾市宜宾县柏溪镇正街22号)
电话:0831-6201795,6613052。
(二)测试考核
遴选工作在宜宾县人社局指导下、在县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下进行,由教育局统一组织,综合成绩为100分,主要包括教学技能测试和业绩考核。
1. 教学技能测试(40分,得分为A)
遴选同一岗位须形成竞争,参加测试人数与岗位名额之比应不低于2:1,由岗位所在乡镇中心学校、县直属学校组织,采取试讲、说课、才艺展示等方式进行,各乡镇中心学校、县直属学校制订《2013年面向县外遴选教师教学技能测试方案》报县教育局同意后组织实施(测试时间、地点由各中心校、直属校电话通知)。该项得分28分及以上者方能进入业绩考核,低于28分者自动取消参选资格。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免予教学技能测试,教学技能测试成绩记40分。
(1)获得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或教育部门、人事部门表彰的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师德标兵、优秀德育工作者、优秀教育工作者、骨干教师、教学名师等教育类荣誉称号。
(2)区(县)级及以上拔尖人才,且2010年9月以来获得过县(区)级及以上教学质量等级(名次)奖。
(3)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2010年9月以来获得过县(区)级及以上教学质量等级(名次)奖。
2. 业绩考核(60分,得分为B)
由县教育局组织,考核参选教师2010年9月(以证书时间为准)以来所获荣誉、工作业绩,材料放置顺序从上到下为:考核评分表→荣誉称号→教育教学质量表彰→教科研获奖。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参选资格,一切责任由本人承担。
1. 荣誉称号(10分,未列举的荣誉称号不计分)。
(1)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师德标兵、优秀德育工作者、优秀教育工作者:县级4分,市级8分,省级12分,国家级20分。
(2)骨干教师:县级4分,市级8分,省级12分,国家级20分。
(3)特级教师:30分。
设荣誉称号得分为a,a=10×(该项得分/全县应聘者该层次、该学科、该项最高分),保留2位小数。
2.教育教学质量奖(40分,非教育教学质量奖不计分)
主要考核参选教师2010年9月1日以后,所获得的经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教学等级奖。计分如下表:
类 别 |
获 奖 加 分 | ||||
县级 |
市级 |
省级 |
国家级 | ||
教育教学 质量等级奖 |
一等 |
10 |
15 |
22 |
— |
二等 |
8 |
12 |
18 |
— | |
三等 |
6 |
10 |
15 |
— |
教学等级奖如果是以名次发奖,则1至2名为一等,3至5名为二等,6名及以后为三等。同一次考试同一班科获多次奖,只计最高奖项;教多学科、多班科获奖分别计分;非应聘学科获奖、教学质量管理奖、教学质量协作奖折半计分。
设教学质量奖得分为b,b=40×(该项得分/全县应聘者该层次、该学科、该项最高分),保留2位小数。
3.教科研获奖(10分)
参加教研活动获奖(限2010年9月1日至2013年5月15日,含赛课、说课赛、公开课、示范课、优质课、汇报课、观摩课、展评课、同课异构、辅导课、教师培训授课、专题讲座(不含经验交流),未列举者不记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研训机构组织的活动:
县级:一等奖5分,二等奖4分,三等奖3分。
市级:一等奖7分,二等奖6分,三等奖5分。
省级:一等奖9分,二等奖8分,三等奖7分。
国家级:一等奖12分,二等奖10分,三等奖9分。
如果是以名次发奖,则第1名为一等,第2至3名为二等,第4至6名为三等。